食药行政处罚信息公开为何如此难

  • 作者:王东海
  • 来源:中国医药报
  • 2015-07-20 10:57

  近日,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在其网站首页公布了辖区内9个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行政处罚信息,所涉信息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5月15日期间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为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公开行政处罚信息本是其应当主动履行的义务,然而,像上海市局这样在官网主动公开行政处罚信息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目前并不多见。笔者查看了一些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网站,发现“信息公开”一栏中公示的大都是认证审查、审批许可以及一些公告类信息,即使有行政处罚信息,也是凤毛麟角,且“隐藏”在公众很难找见的页面下,还有一些监管部门的网站上根本找不到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

  网站作为食药监管部门对外公布信息的主要渠道之一,所有依法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理应在上面都能找到。然而,一些监管部门的食药行政处罚信息却销声匿迹了,很难在官方网站上找到其公示的踪迹。难道这些监管部门从年头到年尾就没有查处一起食药违法案件?难道这些地方的食品药品市场已经彻底净化?亦或是其根本就未履行行政处罚信息公开义务?从当前实际来看,前两个疑问显然是否定的。原因只有一个,行政处罚信息公开义务履行不到位。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食品药品违法信息,事关每一位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社会公众知晓越广泛,其危害后果、波及的人群范围就越小。据此可见,如果食药行政处罚信息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形,行政机关都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国家食药监管总局2014年8月发布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更是明确要求,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制度,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本部门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自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处罚决定或处罚决定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期间不少于2年。

  “县级以上食药监管部门”、“自处罚决定作出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这是规范性文件的明确要求,然而现实是省级监管部门的网站尚且找不到几条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何况县市级食药监管部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的规定更像是华而不实的摆设。

  按理说,行政处罚决定已经作出,处罚文书也已经送达当事人,接下来只需照此填写一份《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然后上网公示即可。程序如此简单,食药行政处罚信息公开为何却如此难?笔者认为,无外乎以下几点原因:

  一是监管人员办案水平有限。一些食药监管人员对案件的定性、适用法律以及自由裁量尺度的把握心里没底,怕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后引起公众质疑,引发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追究自己的过错责任。二是地方保护思想作祟。依法公开一些重点扶持企业和纳税大户的行政处罚信息,不仅会影响这些企业的声誉和发展,还会影响当地政府的招商引资。三是法律监督乏力。不论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还是《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都明确对不依法履行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义务的行政机关,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但截至目前,似乎还没有任何监管部门或个人因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而被问责。因此,在法律监督乏力的情况下,监管部门本来积极主动公开行政处罚信息的行为就变得消极甚至是不作为。

  在这些原因的共同作用下,食药行政处罚信息公开举步维艰。到底如何确保食药信息公开落实到位,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这就需要政府监管部门深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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