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食药行政处罚信息公开难题
存在的问题
据笔者调研,食品药品行政处罚信息公开难,首先表现在监管部门人员思想上不想、不愿、不敢公开;其次,是没有统一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平台。通过分析调研报告,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一些监管人员认为,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已经办结,再向公众公开具体处罚信息,这会让当事人有点抹不开面子,特别是对熟人没法交代,存在着以罚款代替公开的想法。
二是一些监管人员怕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后,会遭到行政相对人的打击报复,存在不敢公开的心理。
三是一些监管人员认为,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能在小范围公开就在小范围公开,存在着以偏概全、蒙混过关的心理。
四是一些监管人员认为,先不要公开行政处罚信息,看别的监管部门是怎样做的,同类案件人家公开咱再公开,存在观望的心理。
五是一些监管人员认为,琐碎的小案件太多了,若全部公开行政处罚信息,太麻烦,应该“合并同类项”,把几个案值小的案件合并为一个大案进行信息公开,存在合并公开信息的想法。
六是一些监管人员认为,公开行政处罚信息是年轻人的事,年龄大的执法人员对信息化知识掌握不全面,制约着案件录入和信息公开的数量和质量,存在以年龄为理由不愿公开的想法。
七是一些监管人员认为,目前没有一个统一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程序和标准,且没有统一的信息公开系统或平台,信息公开形式五花八门,存在等信息公开规章制度和统一平台建立后再公开的想法。
八是一些监管人员认为,目前没有一个专门的机构负责食品药品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存在没专门机构管就不愿公开的想法。
九是一些监管人员认为,食品药品行政处罚信息那么多,少公开几个日常考核也不减分,只要把年底考核抓好了就行,存在重年底考核轻日常工作检查的想法。
破解对策
结合调研中发现的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四方面解决食品药品行政处罚信息公开难的问题。
一是增强“四个意识”,解决以罚款代替公开、不敢公开、蒙混过关的问题
增强全系统公开意识。监管部门要定期组织干部职工学习信息公开的有关法规制度,进一步增强案件信息公开、维护食品药品监管公信力的责任意识,不断强化做好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决心和自信心,逐步推进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增强法定职责意识。严格落实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切实将食品药品行政处罚信息公开作为法定职责,要求各监管部门必须在行政处罚案件案结事了后,及时公开案件信息。
增强公正办案意识。对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既要求办案机构和办案人员秉公执法、依法办案、公正办案,力争将每一个案件都办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罚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铁案”,又要以公开促公正,让人民群众当裁判、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评判,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执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增强廉洁执法意识。这是执法办案的底线和机关形象的根本,更是消除“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土壤滋生的“铲土机”和“洁净剂”,因此,办案机构和办案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若干规定和廉洁办案有关纪律,确保廉洁执法、依法行政。
二是建立信用信息管理机构,解决公开信息机构和不及时公开的问题
要坚持把案件信息公开上升到信用体系建设的高度来推进,上升到维护消费者权益、保障民生利益的维度来开展,监管部门应成立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负责全系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汇总和公开,以及报表数据上报、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平台日常管理等工作。
三是建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平台,解决没有公开平台的问题
如巴彦淖尔市局今年7月建立了企业信用体系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平台,该平台具有自动生成案件公开信息、月报表、累积建库、企业信用电子档案等多种功能。食品药品监管人员只需按照程序将“四品一械”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录入,分管领导把关,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便自动生成公开在该平台上。
四是强化制度落实,解决观望别人、不愿操作、重年终轻平常检查考核等问题
实行日常稽查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变过去的年终考核为日常考核,将案件信息公开列入日常稽查考核范围。如巴彦淖尔市局已将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向社会公众公开列入对局机关相关科室队、各旗县区局的日常稽查考核工作目标范围之内,特别是对分管领导明确了各自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领域,实行“四品一械”日常稽查考核的“一岗双责”,年终进行汇总加权计入考核总分;开展年度奖优罚劣,对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做得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未依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单位,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地方政府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实行一案一录入制度。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四品一械”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实行一案一录、实时录入制度,办案人员实时、准确、逐一录入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以免某些监管人员将几个货值小的案件合并为一个案件录入,然后当成一个案件进行公开。
实行谁办案谁公开制度。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严格履行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职责,实行“谁办案、谁录入、谁公开”的制度,对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应公开的全部公开,公开的信息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违法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等。
实行分管领导把关制度。建立健全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内部审核和管理制度,实行分管领导对所公开案件信息负责把关的制度。分管领导主要对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行为类型、行政处罚内容以及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是否泄露国家秘密、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事项进行把关。
实行月报表制度。要加强案件办理及案件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月报表报送制度的落实,即使是没有办理案件,也要进行“零报告”。
实行“双随机”督促检查抽查制度。认真落实2015年7月2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关于“建立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坚持经常性深入基层了解情况,开展公开案件信息指导和督促检查、抽查工作,不断提高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率。
实行问题导向培训制度。对案件信息公开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汇集,适时以问题为导向,对食品药品监管业务的科室负责人和业务骨干、案件录入人员开展培训,确保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依法公开。
实行季度排名通报制度。对辖区内各单位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情况,每季度进行一次排名通报,以此进一步推动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工作。
(作者单位:内蒙古区巴彦淖尔市食品药品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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