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加强行刑衔接打击食药犯罪成效凸显
本报讯 今年前三个季度,湖北省共立案查处食品药品违法案件27442宗,同比增长165.7%;结案22682宗,同比增长148.2%。全省立案侦办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刑事案件93宗,涉案金额5590万元,同比增长97.5%。这是该省大力推进打击食药犯罪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畅通部门沟通渠道,设立专业侦查机构,完善联合办案机制而取得的成效。
2013年7月,湖北省公安厅成立了食品药品犯罪侦察总队,15个市(州)和27个县(市、区)增设食品药品犯罪侦察支队、中队和大队。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与省公安厅建立起联合办案、联合培训、信息共享、案情通报等合作机制,协调公安局、检察院和法院建立“四方联席会议制度”,并建立“联络员办公室”,搭建了四方交流协作和行刑衔接平台。
今年8月,湖北省局召开批量行刑案件研讨及行刑衔接座谈会,邀请省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省检察院侦查监督处、省公安厅食品药品侦查支队等部门的专家,对9起涉刑案件线索进行会商后,移交公安部门。
为着力解决有案不立、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等难题,湖北省局针对涉刑案件移送标准不明确、刑事立案标准不一致的情况,联合省公安厅、省政府法制办印发《关于涉嫌食品药品犯罪案件移送的规定》,明确食药案件移送流程和要求。同时,湖北省局协调省双打办、省检察院,增加全省系统“行刑衔接信息共享平台”使用权限,将平台应用延伸到市县局,并督促做好平台接入以及食品药品行政处罚“一案一录”工作。
今年,湖北省局配合省检察院开展“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加大对各地行政处罚案件移交的监督力度。截至目前,行刑衔接信息平台共录入涉嫌食品药品犯罪案件358件,检察机关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224件,督促公安机关立案侦查157件。
针对行政执法在侦查办案、调查取证、信息采集等方面较刑事司法手段偏少,执法强制力偏弱的问题,湖北省局在武汉、襄阳、孝感等地试点设立公安执法室,探索公安机关派员进驻食药监管部门、提前介入案件,与食药稽查人员联合办案。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试点地方行政执法的监管力度和效能明显提升。
枣阳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徐超介绍,以往日常检查中发现的一些可疑案件,由于缺少有力的办案手段,只能止于行政处罚,无法移交立案,联合执法大大增强了基层食品药品案件移送的积极性。今年3月,该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涉嫌假冒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金豆”牌腐竹,经查证后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最终捣毁了一个制售毒腐竹的黑窝点,行政拘留两人,网上追逃一人。
联合执法也使办案经费、检验经费不足的难题得到统筹解决。枣阳市公安局食品药品侦查中队指导员齐本文表示:“联合办案中,食药监管部门在技术、经费上给予我们有力支持,增强了我们办案的使命感。”
湖北省局局长李昌海介绍,湖北省局将把试点工作全面铺开,设立省公安厅驻省食药监管局办公室,联合查办食品药品违法案件。随着行刑衔接的加强,执法人员在联合办案中发挥着对假冒伪劣食品药品挖源头、追流向、风险危害分析等职能作用,彻查违法行为、办大案要案的理念不断强化。(黄 剑 吴晓倩)
编辑点评
行刑衔接“做什么”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食品药品监管的一大亮点和特色工作,就是在打击食品药品犯罪行刑衔接上有了新突破、新进展,取得了新经验、新成果。但从各地的宣传来看,对“为什么要行刑衔接”、“如何做好行刑衔接”讲得比较多、报道比较充分,对于“行刑衔接之后做什么、做得怎么样”却讲得比较少、报道不够充分。今天报道的湖北省立足打击食药犯罪完善行刑衔接机制的消息,既回答了行刑衔接“为什么”、“如何做”,又回答了“做什么”、“做得怎么样”,给了读者一个令人信服的行刑衔接逻辑。
行刑衔接这项工作,如果为了衔接而衔接,那就会止步于“为什么”、“如何做”,成为“衔接秀”,落入形式主义和表面文章的窠臼,使得打击食药犯罪部门之间协调沟通不畅,信息无法共享,案件移送标准不明确、移送程序不规范,联合执法保障机制不健全,有案不立、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等问题,由老问题变成“老大难”问题,难以从根本上得以解决。
好的机制,既要重视建,更要重视用。建设不易,用好更难。只有用起来,新机制的建设才有意义和价值,才能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完善和巩固发展。打击食药犯罪行刑衔接的前提是“打击食药犯罪”,目的是为了让食药犯罪受到“最严厉的处罚”。湖北省局基于这样的前提与目的,始终保持行刑衔接机制建设的战略定力,注重在打假治劣的实践中检验行刑衔接成果,让行刑衔接成为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的利器。湖北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强与公安机关在案件查办、信息通报、技术支持、法律保障等方面的配合,形成了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的合力,让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受到“最严厉的处罚”。他们的做法值得借鉴。(张宇飞)
分享至
右键点击另存二维码!
©2017中国食品药品网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3089号 京ICP备17013160号-1
《中国医药报》社有限公司 中国食品药品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