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规范过期药品回收刻不容缓

  • 作者:芦 苇
  • 来源:中国医药报
  • 2015-11-18 10:42

  据《长江日报》报道,为解决过期药“归宿”问题,2009年,由武汉市食药监局主导,湖北中联大药房等7家大型连锁药店参与,开展家庭过期药回收活动,首批回收点(各药店)有290个,到2010年已增至337个。活动首年就回收了价值110多万元的过期药,相当于一家小药店一年的营业额。然而,近日记者走访了10家当年开展过期药回收的药店,其中有9家称“不做了”或者“活动停了”,原因是贴钱回收,成本巨大,药店纷纷退出了回收工作。

  去年发布的《中国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白皮书(2004-2014)》显示,我国约有78.6%的家庭备有小药箱,且80%以上家庭没有定期清理的习惯。而这些过期药品的危害却是显而易见的:过期变质药品有效成分含量降低,有些药品还会分解出有害物质,服用后会对人体造成伤害;过期药品已被明确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随意丢弃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更有甚者,一些不法分子低价回收过期药品,重新包装后通过非法渠道销售,使过期药品流入城乡接合部的诊所和偏远农村等低端市场,对广大群众的用药安全造成极大威胁。

  近年来,过期药品的危害已引起政府相关部门的重视。全国许多地方也都出台了“过期药品回收管理办法”,要求定点回收、统一销毁。然而由于这些“办法”仅是以规范性文件或地方政府规章的形式发布,法律位阶较低,实施效果不尽如人意,难以有效规范过期药品回收与管理工作。

  实践中,过期药品回收大都是通过一定的补偿或者兑换方式进行,这是一种“被动式”的回收,一旦相应的“激励”机制消失,许多居民宁可将过期药品卖给药贩子获利也不会无偿参与回收。而过期药品回收的补偿费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承担不起,合作的药企和药店也难以长期承担,因此许多药品企业纷纷退出过期药品回收工作。

  更为重要的是,我国现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只规定了生产、经营、使用药品的单位不得使用过期药,并未对过期药品如何进行处理作出明确规定,且对居民处理家庭过期药品的行为也缺少法律规范,这就使得监管部门和药品企业对过期药品的处理力度相当有限。

  从城市大街上如牛皮癣般的“药品回收”小广告可以看出,在我国现有各种体制和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过期药品的大量产生还将长期存在。为此,有关部门在加大宣传普及医药知识,提高公众对过期药品危害认识的同时,立法规范过期药品回收行为刻不容缓。最好是抓住此次《药品管理法》修订的时机,在上位法中明确相应的药品回收管理程序,规定药品回收主体以及回收经营主体的准入资格,如从具有合法资质的医药企业、医疗机构或指定单位中产生回收主体;明确药品监管部门对回收药品行为的具体监管职责,并严格规范非法回收药品行为的法律责任,从而为药品回收监管和打击非法回收药品行为提供法律依据。

  此外,针对药品企业贴钱回收的现状,建议建立过期药品回收补偿基金制度,对合法从事过期药品回收的企业给予一定的经济补贴,以提高企业回收过期药品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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