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第三方平台网络订餐有章可循
本报讯 第三方平台未落实对入网餐饮单位准入核查和信息公示责任的;入网餐饮单位无证经营、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或者失效主体资格信息的,以往这些打擦边球的事,今后在浙江都将受到严查严管。近日,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浙江省通信管理局发布《浙江省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订餐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给网络订餐戴上“紧箍咒”。
《规定》共有二十三条,分别从“取得合法资质,健全管理体系;建立准入机制,公示相关信息;畅通投诉渠道,建立惩戒机制;强化监督管理,建立长效机制”等方面对第三方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第三方平台)网络订餐监督管理作出具体规定。《规定》要求,第三方网络订餐交易平台,应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并将相关信息主动报告属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第三方平台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审查入网餐饮单位经营资格,建立入网餐饮单位信息档案,加强对入网餐饮单位的管理,定期核实更新,相关情况及时报告监管部门。第三方平台应与入网餐饮单位签订合同(协议),明确双方在网络交易平台的进入和退出、食品安全保障、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规定》明确,入网餐饮单位必须持有真实有效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第三方平台应承担入网餐饮单位证照地址、经营范围、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等信息现场核实的义务。消费者通过第三方平台订餐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平台所在地或餐饮单位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投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主动加强第三方平台网站的定期搜索和监测,严格依法查处第三方平台没有对入网餐饮单位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行为,对拒不整改的,由通信管理部门停止相关第三方平台的接入服务。
同时,《规定》还对管辖问题进行明确。在第三方平台上发生的订餐违法行为,由平台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管辖;第三方平台和餐饮单位不在同一辖区的,平台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给餐饮单位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由餐饮单位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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