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作者:王东海
  • 来源:中国医药报
  • 2015-12-14 17:07

  目前,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点因数量众多、分布广散,生产经营条件简单,卫生环境较差,从业人员素质整体偏低,食品安全意识薄弱,成为各地食品安全监管的难点之一。新修订《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为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点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日前,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对外发布《河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

  该草案共五十七条,从设立条件、权利义务、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点的规范做了明确。该草案规定,开办食品小作坊必须有独立的生产加工场所;场所面积与生产加工能力相适应,布局符合工艺流程要求;具备与生产加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和处理废水、油烟以及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设施;场所的地面、墙面采用水泥或者瓷砖等硬质材料;有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等。同时要求,食品小作坊应当将营业执照、登记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悬挂在生产加工场所明显位置,接受社会监督。登记证不得转让、出租、出借。

  该草案以列举的方式,明确食品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五类产品:一是乳制品、速冻食品、酒类(白酒、啤酒、葡萄酒及果酒等)、罐头、果冻、饮料等食品;二是专供婴幼儿、中小学生、老年人、病人、孕产妇和其他特定人群的食品;三是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四是食品添加剂;五是法律、法规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产品。同时规定,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首次出厂前,必须经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在登记证有效期内,食品小作坊停止生产加工超过6个月需要恢复的,应当向原登记部门申请,原登记部门对其生产加工条件进行核查,符合规定的方可准予恢复生产加工。

  该草案明确了食品摊点设立的条件,即应当有与其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工具、容器、工作台面以及防蝇、防雨、防尘等设备、设施。同时规定,食品摊点实施登记管理,向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领取食品摊点登记卡。该草案还对食品摊点餐饮具的消毒做了专门规定,要求经营餐饮的食品摊点应当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或者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提供的一次性集中消毒餐具、饮具。

  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点的监督管理,该草案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统筹考虑交通、噪声、市容、周边环境等因素,按照方便生活和合理布局的原则,划定空闲区域或者适宜食品摊点集中经营的街区开办早市夜市、集中交易市场。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划定为食品摊点经营活动区域。同时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点食品安全的信用档案,记录登记信息、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点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此外,该草案还明确了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食品摊点实施登记管理,以及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场地房屋出租者和展销会、庙会、博览会等举办者的义务。

  在法律责任方面,该草案不仅规定了连带责任、妨碍执法的责任,还规定了从业禁止和累计违法的责任,即被吊销登记证(卡)的,食品小作坊开办者、食品摊点经营者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3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食品小作坊、食品摊点在一年内累计3次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登记证(卡)以外处罚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登记证(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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