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叶属于食用农产品吗

  • 作者:朱成坚
  • 来源:中国医药报
  • 2016-02-01 09:53

  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依法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第六十二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这些规定,明确了各类食品交易平台要审核食品经营者的经营资质。该法自2015年10月1日实施以后,在笔者所在辖区,前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茶叶商人日渐增多,对此笔者一直心存疑虑,茶叶不是属于食用农产品吗,需要办理经营许可吗?

  最早将茶叶区分为是食品还是食用农产品的规范性文件是2005年4月4日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通知》(商建发[2005]1号)一文中的附件——《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在植物类的第三项茶叶中将茶叶分为毛茶、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其中将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界定为不是食用农产品,毛茶是食用农产品。该注释将茶叶定义为“茶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以及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范围包括各种毛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该规定对农产品进行了界定,但是没有像《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那样进行细分。因此,食品行政审批部门和监管部门大多还是参照《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的界定进行审批与监管。

  但是,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三个机构按照职能编制,又都不是食品的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因此,参照这三个部门联合发布的文件进行操作又存在多种声音。为此,在2014年10月31日,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该意见规定:“食用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活动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业活动’既包括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也包括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是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显然,该意见对食用农产品进行了详细界定,即不论其主体是个体农户还是企业组织,不论是采用传统做法的手工农业还是采用现代工艺的机械农业,其只要是来源于农业活动的初级产品,只要是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就是食用农产品;也不论其是否有经过分拣、去皮、剥壳、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的程序,只要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也都是食用农产品。

  茶叶的制茶过程,比如铁观音的制茶过程基本上包括采青、晒青、凉青、摇青、发酵、揉捻、烘干、拣梗、风选、包装等几个步骤。从该意见对食用农产品的定义来看,制茶过程所采用的工序,皆未能达到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程度。采青是采摘新鲜茶叶;晒青和凉青就是将鲜茶叶摊开利用太阳光将茶叶中的部分水分蒸发掉使其柔软;摇青是为了让茶叶走水,走水均匀才能使茶叶特有的香韵醇得到发挥;发酵就是将茶叶放在空气中让其氧化;揉捻主要是对茶叶进行塑形,让茶叶弯曲紧结;烘干是将揉捻塑形好的茶叶去除水分,达到保质保干的效果;拣梗是将烘干好的毛茶中的梗枝去掉,使茶叶的形状更漂亮,泡茶时的茶水质量更好;风选是将拣梗后茶叶中的茶沫去掉,也是为了使茶叶的形状更美;包装是为了便于销售、保存以及泡茶时好定量。由此可见,茶叶无论是初制好的毛茶还是包装好的精制茶都应属于食用农产品。

  笔者认为,既然茶叶属于食用农产品,那么根据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的规定,茶叶制作和茶叶销售都无需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只需要进行工商登记就可以了。

  (作者单位:福建省安溪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城厢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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