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执法实践谈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的贯彻落实

  • 作者:张飞涛
  • 来源:中国医药报
  • 2016-03-28 09:32

  新修订《食品安全法》被誉为“史上最严”的食品法律,因为相对于旧版《食品安全法》,新法不仅规定了最严格的全程监管,而且还制定了最严厉的处罚措施,如无证生产经营食品至少罚款5万元;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至少罚款5万元等,而在旧版《食品安全法》中,上述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最低都是2000元。新法在有利于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同时,也给食品稽查执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如何在具体执法中贯彻落实新法,是广大一线食品稽查执法人员面临的一项重要工作,下面笔者就此做一探讨。

  新修订《食品安全法》中对无证经营食品的处罚是最低5万元,这对大多数小餐馆来说,卖一盘凉拌菜,由于没有“凉菜制作专间”属超范围经营,同样也可能面临5万元处罚。对普通消费者而言,重罚有利于严惩不法食品生产经营者,更好地保障公众饮食安全;但对一个普通食品经营者来说,5万元无疑是很大的数额,也许是他们辛苦一年的全部收入,因此,拒不执行相应处罚的可能性较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监管部门执行法律重罚,面临的结果显然是执行难的问题,甚至还要预防因高额处罚激化当事人与食品监管人员的冲突与矛盾,如暴力抗法甚至轻生等。

  面对复杂的食品安全形势,如何认真履行好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特别是一线稽查办案人员怎么把握好执法尺度,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笔者认为在处理一些食品违法问题上,应协调好法与情的关系,既要惩处食品违法行为,又要保障基层群众的生活权利和基本利益。也就是说,在稽查执法中不断提升服务意识和办案技巧,加强对《行政处罚法》、《食品安全法》、《云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基准规定通知》等法律、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充分领会其立法精神并加以准确运用,对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对违法情形严重的严厉打击,处以重罚;对违法情形轻、没有造成危害的,符合法律规定从轻、减轻情形的,依法从轻、减轻处理。

  首先,刑事责任优先。对各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应先进行责任判断,如果是涉案金额超过5万元、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等情形,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刑事司法机关进行处理;如果没构成刑事犯罪,再由稽查执法部门按照行政相关法律进行处理。

  其次,强化稽查执法,对违法生产经营食品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后果严重、屡教不改、拒绝配合调查的行为予以严惩——没收违法产品、没收违法所得、按法律规定的倍数进行罚款,让违法者受到应有的处罚。如2015年1月份,笔者所在局查处了一起保健食品店违法经营食品案。该店所销售产品涉及众多老年人,在调查过程中未能如实陈述违法行为、未能全部主动消除后果,因此最终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不仅没收违法产品,并处货值金额5倍的罚款合计74万余元。由于当事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履行该处罚决定,后申请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第三,坚持过罚相当原则。在案件查处中,对违法情节较轻、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等情形的,符合《行政处罚法》、《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所规定减轻、从轻情形的,应本着以人为本、教育为主的原则,遵循《行政处罚法》过错与处罚相适应、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尽量避免对当事人处以数额比较大的罚款。这样,执法者既依法行政,当事人也相对容易接受,又能避免执法者与当事人处于严重对立状况,有利于营造和谐的执法环境。

  以某餐饮单位经营未经检疫的火烧猪肉案为例,新修订《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罚款起点是10万元,如果经营2.58斤火烧猪肉就要受到10万元罚款,显然让当事人难以接受,同时也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的立法本意。考虑到当事人经营的火烧猪肉数量不多,能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进行案件调查,且之前销售的火烧猪肉未造成社会危害,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四)项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及《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第(一)项违法情节较轻或者危害后果轻微,案发后积极配合查处”的规定,应当对其减轻处罚。对此,笔者建议没收2.58斤火烧猪肉,并没收相应的违法所得即可。这样的处理,既实事求是地体现了过罚相当原则,又避免了机械执行法律而激化矛盾。

  另外,执法还要兼顾公平性。因种种原因,我国各地存在数量不少的食品生产小作坊、食品小摊点,由于法律规定尚不完善,这些食品经营者目前无任何证照,各地监管力度大都很弱,对此执法人员在监管时应统筹把握好执法尺度,不能对未获证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松,而对获证的企业监管严。

  总之,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对原有许多法律条文进行了实质性修改,这些新修订的内容不仅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我国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有效打击食品违法犯罪行为,而且对进一步解决当前我国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的形成具有重要意义。对此,食品稽查办案人员不仅要理解立法的宗旨和精神,而且还要在监管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更好地确保新法执行到位。

  (作者单位:云南省德宏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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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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