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食品药品销毁应有专项经费

  • 作者:杨文平
  • 来源:中国医药报
  • 2016-04-13 15:31

  食品药品监管执法中,每年都要没收大量的不合格食品、药品。近年来,由于稽查执法办案的加强,没收的这些物品成吨级地增加,且监管部门每年又都要对这些没收的物品进行销毁。长期以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特别是基层监管部门,对这些不合格物品采取的多是自行集中销毁的方式,销毁的方法大多以焚烧和深埋为主,而通过“交由具有相应资质或符合环保要求的单位处理”的情况几乎没有。环保部门对这样的销毁方式很少禁止,多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也就忽略了这样销毁涉及的环境污染问题。

  随着环境保护形势的严峻,环境保护的法律日趋完整规范,采用不符合环保方式销毁不合格食品、药品受到了极大限制,甚至被法律禁止,这无疑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不合格食品、药品的销毁方式推上了议事日程。

  目前,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销毁的食品、药品中,有相当数量的属于化学物品,对大气和土壤存在严重污染,甚至有的很难消解;其中有的被国家明确划定为危险废物,如假劣药品。《拟销毁的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分类处理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14年第18号)规定,各类侵权假冒药物和药品属于危险废物,应交由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单位处置。

  对不按照规定处理的,要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如《四川省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擅自倾倒、堆放、焚烧、填埋或者排放危险废物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违法严重者,要受到刑事责任追究。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据此来看,不合格食品、药品的销毁必须依法“交由具有相应资质或符合环保要求的单位处理”。但据笔者初步调查,目前四川省仅有成都及攀枝花两家危害物品处置中心具备处置医药废物及废弃药品能力,收费相当昂贵,是以克为单位收费的;且国家并没有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单列物品销毁经费。

  由于符合要求的处置中心数量少,路程远,收费高,无专项经费,这对于本来经费就紧张的基层监管部门来说,无疑难以承受。特别是工作积极性越高,查处的违法案件越多,需要销毁的物品越多,承担以克为单位收费的销毁难度就越大。这势必出现稽查执法工作越有成效,越易陷入销毁经费困难的不正常现象。因此,笔者建议,对于不合格食品、药品的销毁应当像食品抽样一样,单列销毁经费。否则,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不合格食品、药品的销毁将处在两难的尴尬境地。(作者单位:四川省合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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