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控监管风险 捍卫公众福祉——谈疫苗管理条例的修改和深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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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中国医药报
  • 2016-04-27 10:49

  李克强总理4月23日签署第668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施行11年后,对《条例》做出修改,旨在立足标本兼治,强化制度监管,严格疫苗流通管理,建立疫苗从生产到使用的全程追溯制度,保证疫苗安全有效,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尤其是少年儿童生命健康权益。

  我国是疫苗生产大国,疫苗质量总体安全可靠。我国每年批签发上市的疫苗达50多种、近5000批,约合8亿人份,所生产疫苗基本涵盖了世界卫生组织(WHO)的整个疫苗名录,基本满足我国对相关传染病的预防控制需要。我国两次通过了WHO疫苗管理体系评估,特别是在批签发环节以“零缺陷”通过WHO评估,彰显出中国疫苗监管体系达到世界先进水平,这对国家的政治和经济层面都有里程碑式的影响。

  然而,疫苗质量安全是不可触碰的“红线”。山东济南非法经营疫苗系列案件中的漏洞,暴露出我国疫苗监管特别是第二类疫苗监管制度的弊端。凡发现漏洞,必须坚决堵住。4月1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并于4月23日正式公布施行,彰显党和政府直面问题的勇气和解决问题的决心。

  修改后的《条例》坚持问题导向有重点,着力完善二类疫苗流通环节法律制度。以全程冷链储存、运输管理为抓手,着力完善第二类疫苗流通环节的漏洞和问题。今后,疫苗生产企业要直接向疾控机构配送第二类疫苗,或者委托具备冷链储存、运输条件的企业配送。储存、运输疫苗时要严格执行药品GSP有关规定,确保温湿度自动监测系统采集冷链储存、运输数据真实、原始、完整、准确,保障疫苗储存、运输环节全程不脱离冷链控制。

  修改后的《条例》防控监管风险有措施,建立覆盖疫苗全链条的追溯体系建设。疫苗安全涉及的主体多、形态繁、环节多,监管难度大。对此,修改后的《条例》要求,国家建立疫苗全程追溯制度,企业建立疫苗追溯体系,企业疫苗生产企业、配送企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要详细记录疫苗流通、使用信息,目标是疫苗最小包装单位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全程可追溯。

  修改后的《条例》细微变化背后有深意,倒逼全过程加强冷链管理。比如,要求疾控机构在接收或购进疫苗时应当索要“温度监测记录”。这一变化,意味着将通过明确使用环节的责任,倒逼全过程、全链条的冷链管理。由于疫苗对温度敏感,而且历经生产、运输、储存、接种等多个环节,在任何一个环节,都可能会因温度过高而失效或减效。修改后的《条例》通过加强疫苗全程冷链储存、运输管理,明确配送责任,以保证疫苗质量和效价。

  修改后的《条例》惩治违法行为有力度,打击违法行为追责到人、惩处到底。进一步严惩疫苗流通、预防接种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和监管不力现象,加大了处罚和问责力度。特别是在合法渠道外销售二类疫苗,对未在冷链保护下储存、运输疫苗的违法行为,提高罚款金额,增设了责任人员的禁业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另外,采购环节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也更加明晰,如果没通过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购疫苗,没索要温度监测记录,都将被追责。

  疫苗管理条例的一系列变化,目标是防控监管风险,捍卫公众福祉。当前,按照党中央的要求,需要加快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和疫苗管理长效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更需要不折不扣把疫苗监管和接种管理各项制度落到实处、执行到位。(本报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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