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谞:“三小”地方立法任重道远

  • 作者:王乐
  • 来源:中国医药报
  • 2016-09-26 10:22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法制司副司长陈谞介绍新《食品安全法》实施一年来的宣传贯彻以及配套法规规章建设情况和食品“三小”地方立法工作情况。(中国医药报记者 邓乔 摄)

  本报讯 9月26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法制司副司长陈谞出席“传播法治理念 倡行共治共享——新《食品安全法》实施宣贯一周年高峰论坛”并发言。本次论坛由中国健康传媒集团(筹)主办,《中国医药报》社、中国食品药品网承办。

  陈谞表示,为深入贯彻落实新《食品安全法》,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措施和制度,到目前为止,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出台了12部与新《食品安全法》配套的规章,具体包括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经营许可、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食品抽样检验、食品召回、食品药品投诉举报、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等。根据总局2016年立法计划,还将出台食品生产检查员、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食品展销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食品安全事件调查处理、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与保健功能目录等管理办法等一系列配套规章,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法规规章体系,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法制基础。

  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工作加快推进,目前,修订草案送审稿已报请国务院审议。陈谞表示,《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主要体现了以下几个方面的亮点:一是在管理职责方面,明确了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食品安全管理职责;二是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方面,明确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的通报和处理程序;三是在食品安全标准方面,完善了餐饮服务环节致病微生物和食品添加剂食品安全标准;四是在食品生产经营方面,明晰了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职责,完善了食品贮存和运输者义务;五是在食品检验方面,明确了补充检验方法的法律地位和复检费用承担情况;六是在食品进出口方面,规范了进口食品召回通报;强化了进口食品境外检查等制度要求。七是在食品安全事件处置方面,细化了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制度;八是在监督管理方面,细化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权责,提出了建立食品安全检查员队伍和完善快速检测制度,强化了食品安全飞行检查和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九是在法律责任方面,增设了从重处罚的情形,完善了召回赔偿制度。十是在有关名词解释方面,进一步明确了违法所得、货值金额等法律定义。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和小餐饮等食品“三小”在我国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新《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截至目前,已有内蒙古、陕西、广东、河北、江苏、湖北、青海7个省区出台了食品“三小”的地方法规。还有24个省区尚未按照新《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出台食品“三小”的地方性法规。为此,总局对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如何进一步做好食品“三小”地方立法工作提出具体要求:一是高度重视,加快地方立法进程;二是加强调研,努力做到科学立法;三是积极努力,争取人大立法。(中国医药报记者 王乐)

《中国医药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使用。

(责任编辑:)

分享至

×

右键点击另存二维码!

网民评论

{nickName} {addTime}
replyContent_{id}
{content}
adminreplyContent_{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