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办案“有标准” 为执法“立规矩”

作者: 张宗利    来源: 中国健康传媒集团-中国医药报 2018-09-17

  无规矩不成方圆。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大背景下,依法行政成为行政机关特别是肩负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的食药监管部门的基本要求和基本遵循,而行政处罚标准体系建设则是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切入点。


  近日,潍坊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潍坊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在全市推广潍坊市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标准体系(试行)的通知》,积极推行行政处罚标准体系应用,让办案“有标准”,为执法“立规矩”。在制度设计上,他们注重行政执法流程的科学、规范,保障行政处罚各环节运转顺畅;同时又坚持处罚与教育、合法与合理、效率与公平三结合和”情理法”的三统一,其做法和经验值得借鉴和推广。(详见9月7日报道的“潍坊食药行政处罚标准体系出台实施”一文)


  经过多年努力,当前,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规范化有了很大进步,但不可否认,在具体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中,从实体到程序,从立案、调查取证到作出处罚各个环节还不同程度地存在问题,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行政执法的办案质量,也影响了执法部门的形象。因此,如何从制度上解决这些问题就成为行政执法部门一项重要的课题。潍坊市立足执法现实,以问题为导向,以规范为主线,从行政处罚保障标准、立案标准、调查取证标准、决定标准、执行标准五个方面,对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工作各环节作了明确、详细的规定。这种规范化、精细化的行政处罚标准体系对促进执法尺度统一、办案标准一致、科学履职尽责具有重要意义。


  “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这是英国思想家阿克顿对人类的告诫,也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真理。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任务就是建立完善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机制,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建立行政处罚标准体系其目的就是用制度、用标准立出“规矩”、划出“红线”,规范执法行为,解决处罚不透明、裁量失度、同案不同罚的问题,避免权力滥用和权力寻租,有效杜绝和减少人情案、关系案的发生。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目前,食品药品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关键是抓好执行,而执行法律则需要配套的制度保障。建立行政处罚标准体系一方面是制约、规范权力行使,防止误用、滥用权力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提高行政执法效率,保障执法人员正确履行职责,保护执法人员不被追责的需要。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实施如此,制度的实施也是如此。制度建立了,要发挥其效能,就必须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制度的生命在实施,只有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行政处罚标准体系,这项制度才会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在实施中要注意查漏补缺,要一项一项对照验证,及时对标准中的疏漏和不完善的地方加以修正。同时,行政机关还要采取培训学习、案卷评查、模拟执法、观摩交流等方式促进基层一线执法人员全面掌握、严格遵循和切实贯彻这些标准,使其真正融化于心,成为自觉习惯。要增加行政执法规范化在法治政府部门建设考评中的权重,以有效的激励和惩戒推动制度的落地生根。


(责任编辑:齐桂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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