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化妆品行业设立红线

作者: 铭江    来源: 中国健康传媒集团-中国医药报 2019-01-30

  近日,国家药品监管局官网发布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一)》,明确了以化妆品名义注册或备案的产品,宣称“药妆”“医学护肤品”等“药妆品”概念的,属于违法行为;在配方中添加或者产品宣称含有人寡肽-1或EGF的,均属于违法产品。上述定性解答,无疑是一颗“重磅炸弹”,成为化妆品企业和众多媒体关注的焦点。


  其实,早在2010年,原国家食药监局就已发布《关于加强化妆品标识和宣称日常监管工作的通知》,明确将标识和宣称“药妆”“医学护肤品”等夸大宣传、使用医疗术语的违规行为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点之一。2011年,原国家食药监局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妆品违规标识监督检查的通知》,再次重申要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套用冒用批准文号(备案号)或在产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识和宣称‘药妆’‘医学护肤品’等夸大宣传、使用医疗术语等违法违规行为”。


  笔者认为,国家药监局此次以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的方式澄清有关概念非常好,对下一步指导化妆品企业规范生产经营,以及做好监管都非常重要和及时。因为上述解答,是对相关规定的重申或强调,并不是政策调整,也非标准提高。


  近年来,化妆品行业热衷于宣称一些特殊功效成分,制造市场热点,以此吸引消费者的目光。但是,其中有不少信息在科学性和合规性方面都存在问题,甚至误导消费,“EGF”就是其中的典型案例。


  据了解,“EGF”(又称人寡肽-1)因其有效性和安全性问题,并未获得包括中国在内的多数国家和地区批准允许在化妆品中使用。所以,市场上销售的该类产品或是违法添加,或是虚假宣传,肯定存在问题。


  笔者注意到,自1月14日起,中国食品药品网、《中国医药报》先后发表多篇文章,就国家药监局对“药妆”“EGF”的定性规范进行解读,并曝光各大电商平台宣传“药妆”“EGF”以及部分电商销售添加“EGF”产品的违法行为。在社会各界舆论的影响下,从1月16日起,各电商平台纷纷掀起“药妆”下架潮,淘宝官方也发布相关管控通知。


  对此,笔者认为,对于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来说,应该主动履行企业主体责任,自觉下架、召回任何标示或含有“EGF”的产品;对于监管部门而言,应该在日常监管中,以电商平台、美容院等经营渠道为重点,开展针对性监管,将问题产品逐出市场;对于消费者来讲,更要掌握基本的化妆品科普知识,学会辨别真伪,发现此类产品,立即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当然,对于部分企业仍坚持认为“EGF”应该或可以用于化妆品的,笔者也不反对,建议他们按照化妆品新原料注册的有关程序和要求,提供有效性、安全性的相关证明,向审批部门申请将其纳入化妆品原料目录中。否则,违法必究。


(责任编辑:齐桂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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