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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关于定制医疗器械的监管思路及启示

作者: 常永亨    来源: 中国健康传媒集团-中国医药报 2019-02-12

  增材制造技术(3D打印)是近几年新兴的一种制造技术,其工艺流程是以逐层连续沉积材料制成三维实体。欧盟医疗器械法规(MDR)中没有针对3D打印医疗器械的规定,但有专门章节描述应用3D打印技术的产品,即个性化定制医疗器械。


欧盟之经验


  欧盟对个性化定制医疗器械的定义有三个必要条件:专业人员的处方、用于特定患者、不能大规模生产。这三个前提条件限定了个性化定制医疗器械没有批次的概念,无法做上市前的临床研究,甚至也无法完成型式检测。对此,MDR中做出了如下具体规定。


  对于定制医疗器械,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应起草声明,说明相关问题,包括制造商的名称和地址,以及其他生产场所;法定代表的名称和地址;在产品发生问题时数据能够被识别;声明产品用于特定患者或使用者;描述产品的具体特征;声明产品符合法规要求的通用安全与性能要求,以及不符合通用安全与性能要求(适用时)的事项及理由等。


  制造商还应保证国家主管部门可随时查阅文档,充分了解产品的设计、生产和性能(包括预设性能),以便对产品是否符合法规要求进行评价。总之,制造商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依据生产工艺生产出的产品在生产过程中遵守相关法规要求。


  欧盟法规还规定,有关声明中所含信息应在产品上市后保存至少10年。对于植入性医疗器械,此期限应至少为15年。


  制造商应承诺记录上市后情况,并采取适当手段落实全部纠正措施。该承诺应包括制造商在获悉任何严重事件和/或现场安全纠正措施之后,立即向主管机构发送通知。


  从上述规定看,对于个性化定制医疗器械,欧盟将质量管理体系评价和上市后评价作为重要监管手段。对于定制医疗器械的分类,依照总体分类原则划分,将定制第三类植入医疗器械区别于其他定制产品管理。


展望及建议


  具体到我国定制医疗器械的发展,笔者认为,首先应明确定义,厘清定制医疗器械与3D打印医疗器械、可规模化生产医疗器械之间的区别;划分产品生产企业和处方制定人的职责,明确该产品是在医疗机构完成定制制作,还是仅允许医疗机构和医疗人员参与产品设计、研发和制定处方,由建立了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完成制作;其质量管理体系应怎样建立和评价;明确如何依据风险级别划分定制医疗器械的监管类别;建立适当的上市准入门槛;设定对于临床前研究(设计验证、台架试验、动物试验等)的要求和对于定制医疗器械开展临床评价的标准;建立完善的上市后监管体系(产品追溯、再评价和召回机制等),要求企业持续地对定制医疗器械开展全生命周期的风险管理。


  在制定技术指导原则时,应考虑技术不断发展的需要,给企业留有更多的发展空间,避免程式化和固定化。尽早出台个性化定制医疗器械(或增材制造医疗器械)注册指导原则,在风险识别、设计制造、临床评价等方面制定指导性规范。


  同时,参考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既有研究成果,由全国增材制造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相关检测中心和企事业单位共同促进定制医疗器械的技术标准制修订工作,深入研究原材料、力学性能、疲劳性能等与传统工艺不同的技术指标和检测方法,积极转化和制定适用于定制医疗器械的产品标准。


  更为重要的是,需要制定定制医疗器械的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如对参与设计和研发的医疗机构和医疗人员建立准入规范和质量管理规范,制定临床评价技术规范和相关技术标准。除了考量传统医疗器械的一般性能指标和检验方法外,还应考虑到定制医疗器械的特点,包括设计、生产工艺、结构单元、特殊风险等,考量其特殊要素指标及相应判断方法,以及对定制医疗器械开展临床评价可能需要采取的方法和手段。建立全生命周期的监管方式,包括制定重点监管目录,建立上市定制医疗器械的数据库和信息追溯体系(覆盖其研发、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严格规范定制医疗器械的不良事件报告、再评价、缺陷召回、紧急停止应用、撤销注册证等制度。(摘自《医疗器械蓝皮书2018》)

(责任编辑:于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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