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落实4+7集采,4月1日起执行

作者:     来源: 医药云端工作室 2019-03-20


  3月19日,天津市发布通知,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


  明确在3月底前出台医保基金预付、支付标准调整、结余留用等配套政策。完成试点品种挂网和购销合同签订工作。


  并于4月1日启动试点工作,各公立医疗机构按要求落实试点品种网上采购;工作小组办公室建立每月监测考核机制。对不能有效完成采购任务的公立医疗机构及时进行约谈。加强对试点品种供应情况监测,防止出现断药现象,同时严厉打击欺诈骗保和非法倒药行为。


  执行采购结果,签订购销合同


  通知要求,及时将中选药品挂网,确保中选药品网上采购顺利实施。按中选价格签订带量购销合同,合同明确1年内完成医疗机构上报中选品种用量以及药款拨付要求和违约责任。


  其中,医疗机构收到医保预付款5个工作日内将相应药款拨付中选药品经营企业,中选药品经营企业收款3个工作日内将药款拨付中选药品生产企业。


  实行资金预付,提供资金保证


  落实医保基金预付,医保经办机构按照合同采购金额,分两次向医疗机构预付医保基金(首次预付比例50%,在购销合同签订后完成;第二次预付比例50%,在购销合同签订6个月内完成),作为医疗机构向企业支付药品采购款的周转金,专款专用。


  在此基础上,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参保人员实际使用中选药品情况,按照医保总额管理有关规定,每月向医疗机构拨付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医疗机构使用中选药品并收回资金后,应当在购销合同期结束后3个月内将预付资金返还医保经办机构。


  加强质量监管,对中选药品实施批批检测


  通知还明确,要完善对中选药品生产、流通、使用全链条质量监管,坚决防范因价格下降而降低药品质量的行为。对医疗机构采购的中选药品实施批批检测,即对采购的每一批次中选药品采用近红外光谱法进行检测,同时,中选的全部药品纳入年度药品抽检计划,全覆盖进行标准符合性检验。


  生产企业履行购销合同,保障药品供给,建立生产企业应急储备、库存和停产报告制度。经营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和医疗机构采购需求及时送达药品。对执行中不能保障质量和数量等行为,采取赔偿、惩戒、退出、备选和应急保障措施,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剩余用量可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品种,原则上数量不得超过中选药品使用量


  通知还指出,加强信息化建设,完善天津市医药采购综合应用管理平台专项药品采购监测功能,对各公立医疗机构实际采购数据、完成情况按月进行监测、总结,确保1年内完成合同用量。


  在保证中选药品用量的基础上,各公立医疗机构剩余用量仍可采购天津市医药采购综合应用管理平台中其他价格适宜的品种,原则上数量按比例关系折算后不得超过中选药品使用量。各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药品进院渠道,不得以费用总控、药占比、医疗机构基本用药品种数量限制为由限制进院。


  对于不按规定采购、使用中选药品的公立医疗机构,采取约谈、通报等形式加强管理,并在医保总额指标、对公立医疗机构改革的奖补资金、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医保定点资格、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中予以惩戒。对于不按规定合理使用药品的医务人员,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和《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相应条款严肃处理。


  同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过评药品按相同的医保支付标准


  探索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协同,对于集中采购药品,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以集中采购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原则上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医保基金按相同的支付标准进行结算。


  出台试点品种医保支付标准调整方案,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逐步完成医保支付标准的调整工作,对于患者使用药品价格与支付标准价格差异大的品种,通过2至3年过渡期完成调整,引导医疗机构和患者形成合理用药习惯。


  中选药品费用医保总额管理指标单独核算,结余留给医院


  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在加强医保基金预算管理的基础上,完善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间“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和风险分担机制。


  医疗机构规范使用中选药品且完成用量的,中选药品费用的医保总额管理指标单独核算,因此而减少的医保基金支出部分,全部留给医疗机构。


  医保经办机构将公立医疗机构落实试点工作情况纳入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管理,明确违约责任。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收支形成结余的,可按照“两个允许”(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的要求,统筹用于人员薪酬支出。


  充分发挥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作用,推动公立医疗机构优先采购和合理使用中选药品。利用药品降价和替代使用腾出的费用空间,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


  附4+7城市各地具体执行时间:


  上海:发文明确3月 20日实施。要求独家配送,三方签订合同后设立专项账户分三次,按50%、45%、5%的进度付款,医疗机构每月15日前付清当月货款。未中选品种采购量不得超过中选品种,实施梯度降价,并且提高其自付比例10%-20%


  辽宁(沈阳、大连):3月20日实施,结算期不超过30天,三方签订合同后设立专项账户分三次,按50%、45%、5%的进度付款,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原则上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品种相同支付标准。


  重庆:3月20日实施,要求全市医疗机构2月22日上报采购量。3月20日全面执行中选价格。对于联采办议价范围内的未中选药品,议价结果低于重庆现行挂网价格的按照联采办议价结果调整入市价;对于联采办议价范围外同一通用名下的其他药品价格,按照该产品全国最低价联动调整。


  天津:4月1日实施,医保经办机构分两次向医疗机构预付医保资金,购销协议签订6个月内完成。并要求企业按如下规则以自主申请的方式下调天津市最高供应价格:已在上海完成梯度降价的药品,执行上海降价结果;符合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申报要求的同通用名(含剂型)药品,不得高于已在上海完成梯度降价的同通用名药品价格;其他同通用名(含剂型)仿制药,不得高于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的同通用名药品价格。


  北京:3月中下旬实施,要求生产企业3月15日前货到达并选择好配送商(目前正在进行)。医保按采购金额的30%预付;未中选品种参照上海。并将中选药品纳入医疗机构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


  广州:实施时间不详,广州GPO第三批医保集团谈判品种中涉及23个4+7集采落选厂家品种,需谈判(人机对话)决定。


  厦门:于2019年3月15日起在“福建省药械联合限价阳光采购平台”挂网执行。3月18日,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开出了国家“4+7” 城市集采中选药品的第一张处方。


  同时,自2019年3月18日起,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和同品种非中选药品实行差别化医保支付标准。


  三明:三明不是4+7试点城市,但态度积极,据2月20日相关活动显示该市将“持续推进药品耗材联合限价采购,及时跟进“4+7”城市集中采购中选结果”


  西安:3月25日起,全面执行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结果,同步执行医保支付标准。


  深圳:4+7集采结果嵌入深圳GPO项目,价格联动;4+7集采中选药品与2016年深圳GPO中标品种成家结果一致的(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同生产企业),将按4+7价格调整执行;如果不一致的,均按 4+7 集采中选价格,纳入深圳GPO采购。


  四川(成都):4+7中选药品按照中选价直接挂网;非中选药品与联采办(或上海市)形成的梯度降价结果保持价格联动,所有非中选药品不高于上海最高价药品降价结果。省平台设立成都专区,确需超“红线价格”采购的非中选药品需严格审批;成都医保局需兼顾“红线价格”,制定医保支付标准。


(责任编辑:齐桂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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