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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未纳入“4+7”药品将提高个人负担比例

作者: 王晓冬    来源: 中国健康传媒集团-中国食品药品网 2019-03-28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记者王晓冬) 从3月23日开始,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即“4+7”带量采购)进入北京落地实施阶段,采购周期为一年。对于价格高于中选价格的同通用名未中选药品,北京将适当提高个人负担比例。北京市要求以首善之区标准,严格贯彻落实试点要求,推进健康北京建设。


  记者了解到,按照《北京市落实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对通用名属于《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中选药品,以集中采购中选价作为支付标准,参保人员的自付比例不变;价格高于中选价格的同通用名未中选药品,适当提高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个人负担比例;价格低于中选价格的同通用名未中选药品,以其实际价格作为该通用名药品的支付标准,参保人员的自付比例不变。


  这次“4+7”带量采购任务已经分解。北京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都是药品集中采购主体,同时鼓励其他医疗机构积极参与。北京市将国家试点中选药品的本市承诺采购数量任务分级分类分解至各区、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中选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签订带量采购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确保完成数量任务。北京市药品阳光采购平台及时更新中选药品信息,做好与现行网上采购药品的衔接,定期公示医疗机构采购、使用中选药品情况。


  对于企业担心的“医院不用”问题,实施方案要求医疗机构要畅通进院渠道,将中选药品及时纳入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优化用药结构,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将中选药品使用情况纳入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占比、医院用药品种规格数量等为由限制使用。对涉及用药调整的情况,要强化临床风险评估,制定应对预案,做好物资准备和窗口引导,做好用药情况监测及应急处置,务求平稳有序。


  对于药品质量,要求北京市药品监管局要强化对中选药品质量的监督检查,督促本市中选生产企业落实停产报告措施,协助做好中选药品配送保障工作。要加大对本市中选药品生产企业的现场检查力度,通过增加药品抽验频次,增强中选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强化对重点配送企业库存情况监测,加强对本市中选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的全链条质量监管。遇突发质量和供应问题时,采取必要的应急保障措施。


  实施方案要求,本市中选药品生产企业要建立应急储备、库存和停产报告制度。中选药品生产企业自主选定具有配送能力、信誉度好、覆盖机构多的药品经营企业,负责本市医疗机构的中选药品配送工作;为保障偏远地区医疗机构中选药品及时配送,各区可选择辖区有配送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协助配送。


  关于合理用药,实施方案特别强调,要制定完善中选药品临床用药指南,要充分发挥临床药师作用,严格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组织开展药品临床综合评价,促进科学合理用药。同时,全面加强医务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合理用药水平,做好患者政策解释与用药引导,逐步向患者树立合理的用药理念与习惯。

(责任编辑:郭厚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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