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推进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 确保中选药品顺利进院、优先使用

作者: 黄凤桐    来源: 半岛晨报 2019-03-28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1月正式公布,选择大连等11个城市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去年12月,试点地区集中招采中选结果已公布,25个品种中选,平均降幅达52%。日前,大连市政府网站公布了《大连市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对大连市试点工作进行了部署。


  确保中选药品顺利进院、优先使用


  《实施方案》提出,全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为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中选药品的采购主体,鼓励军队医院及非公立医疗机构参与。将中选药品纳入公立医疗机构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严格落实按药品通用名开具处方的要求。加强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并充分发挥临床药师作用,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公立医疗机构要确保中选药品顺利进院,并得到优先使用,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占比”、用药品种规格数量要求、药事委员会评审以及药品配送企业开户为由影响中选药品的合理使用与供应保障。《实施方案》要求,中选药品生产企业必须保证采购周期内能够足量供应中选药品,若公立医疗机构提前完成约定采购量,在采购周期内,对超量部分药品仍按中选价格供应。可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自主选定一家配送企业配送,配送企业必须具备覆盖全市所有地区、且24小时内配送至所有公立医疗机构的能力和条件。


  国家集中采购品种支付标准是什么?


  《实施方案》明确了支付标准:对于国家集中采购品种,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以中选药品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原则上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医保基金按统一的支付标准进行结算,并在全市统筹基金支付的各级各类定点医药机构执行。患者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非中选药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如患者使用的药品价格与中选药品集中采购价格差异较大,可渐进式调整支付标准,在3年内调整到位;患者使用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药品,按实际价格支付。 (半岛晨报、39度视频记者 黄凤桐)


(责任编辑:齐桂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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