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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就《关于调整药械组合产品属性界定有关事项的通告》公开征求意见

作者: 胡芳    来源: 中国健康传媒集团-中国食品药品网 2019-04-18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记者胡芳) 4月18日,国家药监局对《关于调整药械组合产品属性界定有关事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为“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重点明确了以下内容: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标管中心”)负责组织开展药械组合产品属性界定工作。申请人通过“药械组合产品属性界定信息系统”向标管中心提交药械组合产品属性界定申请。标管中心对受理的药械组合产品属性界定申请进行审查,20个工作日内提出属性界定意见,并告知申请人。需补充资料的,申请人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一次性补充,逾期未提交补充资料的,或者申请人未按要求提交补充资料的,退回申请。标管中心及时在其网站对外公布药械组合产品属性界定结果。


  征求意见稿明确,其他药械组合产品注册事项按照《关于药械组合产品注册有关事宜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09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通告”)的规定执行,同时确定了药械组合产品属性界定工作流程。


  国家药监局器械注册司相关人士表示,征求意见稿主要是根据国家药监局事业单位“三定”规定,将药械组合产品属性界定工作程序进行了调整,从此前的国家药监局行政受理投诉举报中心调整到标管中心。


  2009年11月,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16号通告。16号通告明确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会同药品审评中心、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组成药械组合产品属性审定专家组,负责审定药械组合产品作为药品或者医疗器械申报的属性。


  此外,在征求意见稿中,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通过标管中心“药械组合产品属性界定信息系统”,实现网上申报、最终结果查询等。


  记者注意到,在对受理的药械组合产品属性界定申请进行审查的时限上,征求意见稿的规定依旧是“20个工作日”。


(责任编辑:郭厚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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