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处罚教育我要好好学法”

作者: 朱玲    来源: 中国健康传媒集团-中国医药报 2019-06-05

漫画/商海春


  “这次处罚教育了我,今后一定好好学法,守法经营。”近日,江苏省高邮市某日用品经营店老板成某从高邮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手中接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满脸悔意地说。


  事情要从2018年4月18日说起。那天,一位中年男子来到高邮市市场监管局西城分局,反映海潮路上的一家日用品经营店销售假眼药水。接到举报后,西城分局执法人员张祥、赵雷立即前往该店检查。得知执法人员的来意,该店老板成某连忙解释:“我卖的是正宗德国货,有质量保障。刚才那个人砍价我没同意,所以他诬告我。”


  赵雷检查货架后发现,有标示为“MUCOSOLVAN Kindersaft”等产品,共4个品种7批次,都没有中文标识,也没有标示药品注册证号。


  赵雷拿起其中一瓶产品问成某:“这是药品吗?”成某点点头:“是。”赵雷追问:“销售药品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请你出示。”成某愣住了,支支吾吾地说:“我是帮朋友卖的,而且卖得很少……”


  赵雷当即将4个品种药品拍照发送给具有翻译资质的江苏钟山翻译有限公司。不一会儿,翻译结果传到了赵雷的手机上:沐舒坦儿童口服液、PROSPAN儿童口服液、参天FX眼药水、参天FX NEO眼药水。


  赵雷对成某说:“你涉嫌销售假药,可能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成某慌了神,连声辩解:“我这些是原装进口的,不是假药,你们看全是外国字。”张祥拿出随身携带的《药品管理法》小册子,指着相关条款告诉成某:“《药品管理


  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情形,应按假药论处。”成某顿时泄了气。


  执法人员扣押了相关产品,并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扬州市药品监管部门认定,成某销售的4种药品应按假药论处。2018年5月21日,高邮市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送高邮市公安局。


  鉴于成某配合调查,认错态度较好,其销售的假药数量较少,没有造成他人伤害或者延误诊


  治,社会危害性较小,高邮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2019年2月15日,高邮市市场监管局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对该案继续调查处理。


  经查,成某经营的上述假药是从一个微信名为“郎朗全球购”的福建人处购进的,根据现场检查、调查询问情况以及电子销售系统数据,成某共销售上述假药40盒(瓶),尚有60盒(瓶)未销售,销售假药的货值金额为7026元。


  最终,成某被高邮市市场监管局责令改正,没收所经营假药60盒(瓶),没收违法所得2928元,处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14052元。


(责任编辑:齐桂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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