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某刚非法销售药品、保健品案
【关键词】
非法经营罪 销售药品资质 保健品
【基本案情】
被告人原某刚在没有任何销售药品、保健品资质的情况下,通过参加全国药品保健品交易会和药商认识后,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且在未对药厂进行实地考察的情况下,让药商通过物流向山西省太谷县发货,将药品、保健食储存在位于太谷县聚贤楼四楼的一出租屋内。随后,其仅凭药商邮寄过来的空白委托书,对十余种药品、保健品进行销售,且在销售中存在违规对部分药品进行再包装的情况。
经查,2008年春,被告人原某刚在太谷县大众药店二楼租用一个房间,雇佣两名女服务员,一名负责发放药品、保健品宣传单,一名负责做身体检查并销售以肠多糖片为主的多种药品和保健品,并通过大众药店服务员在一楼收银台以刷医保卡或直接收取现金的方式收取销售药品、保健品的费用。大众药店在扣除被告人原某刚应付的租金及手续费后,余款全部给付原某刚,累计向原某刚购销药品的专用建行账户打款195111元。
2012年8月,被告人原某刚又在阳光药店租用一个柜台销售药品,阳光药店扣除租金后,余款直接以现金支付的方式给付原某刚。因双方在结算后未保存相关票据,故具体经营数额无法核实。
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对原某刚尚未销售的肠多糖片、肠胃宁胶囊、时珍平糖等7种药品和固本修夷、男人营养素等9种保健品及医疗器械、杀毒用品等物品予以扣押。后经与生产厂家核实,原某刚不是其所销售药品、保健品厂家的授权销售人员。
公安机关通过查询原某刚购销药品所使用的银行账户,发现原某刚从名为王某绿、王某艳二人处购进药品肠多糖片的汇款明细。经核对,原某刚向王某绿、王某艳二人购进肠多糖片的费用共31215.67元,仅通过销售药品肠多糖片,原某刚就非法获利约113439元。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原某刚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在未取得相关销售资质的情况下,非法进行药品销售,仅可查证属实的非法经营数额已达195111元,扰乱了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原某刚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2015)太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原某刚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二、违法所得人民币113439元依法予以没收。三、涉案物品归龙筋骨宁片240盒、时珍平糖364盒、男人营养素1273盒、参茸772盒、双歧肠胃宝190盒、肠胃宁胶囊76盒、盐酸氟桂利嗪胶囊8盒、兰索拉唑片7盒、养骨丹80盒、肾源丹364盒、陀方脉压平165盒、康乐鑫液体钙24瓶、蜂胶4瓶、固本修夷320盒、肠多糖片245盒、特效筋骨康4盒、臭氧化油40支、口咽舒1盒、蚓激酶肠溶胶囊1盒、海洋化糖丹1盒、消抗活夷1盒、药酒贴百年3盒、精制狗皮膏药5袋、血糖测试仪2台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太谷县公安局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5日作出(2015)晋中中法刑终字第218号刑事判决:一、维持太谷县人民法院(2015)太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的第二、三项;二、撤销太谷县人民法院(2015)太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被告人原某刚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原某刚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裁判要点】
行为人未取得相关销售资质的情况下非法进行药品、保健品销售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相关法条】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第七十二条。
(摘编自《食品药品安全典型案例汇编》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法制司、高级研修学院组织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