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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抽验问题精解(十七)

作者:     来源: 中国健康传媒集团-中国医药报 2019-07-15

  问:如何确定进口药材的抽样数量与检验样品数量?


  答:《进口药材抽样规定》,根据进口药材的类别、品种,分别规定抽样数量与检验样品数量。


  一、一般药材


  1.抽样数量:60件以下者,抽取3件;不足3件者逐件抽取;60件以上者,按5%抽样。


  2.倒箱(包)数量:按总件数的1%倒箱(包),番泻叶除外。


  3.检验样品数量:


  1~100件,每50件(不足50件以50件计)作为1份检验样品;


  100~500件,超出100件部分,每100件(不足100件以100件计)作为1份检验样品;


  500件以上,超出500件部分,每200件(不足200件以200件计)作为1份检验样品。


  4.如遇到质量有问题样品时,可增加抽样件数或倒箱(包)件数。增抽的质量有问题样品,另做检验样品。


  二、特殊(贵细)品种


  1.牛黄、猴枣、海马、蛤蚧、海狗肾、西红花全部开箱(包),沉香全部倒箱检查。


  2.高丽红参(朝鲜红参):按不同规格分别取样,600克/盒或以上,每80盒(不足80盒以80盒计)抽取1份检验样品;300克/盒至600克/盒(不含600克/盒),每100盒(不足100盒以100盒计)抽取1份检验样品;150克/盒至300克/盒(不含300克/盒),每200盒(不足200盒以200盒计)抽取1份检验样品;75克/盒至150克/盒(不含150克/盒),每300盒(不足300盒以300盒计)抽取1份检验样品;75克以下,每500盒(不足500盒以500盒计)抽取1份检验样品。


  3.西洋参:


  ①统装和分级西洋参,以最小包装为1件计,5件以下逐件抽取,5件以上每增加5件(不足5件以5件计)增抽1件;


  ②原装西洋参,20件以下抽取2件,2件混匀作为1份检验样品。20件以上每增加20件(不足20件以20件计)增抽1件。


  按抽样件数的20%倒箱(包)做现场检查,然后参照统装西洋参抽取检验样品,每20件(不足20件以20件计)作为1份检验样品。


  4.天竺黄、泰国安息香:10箱以下开2箱,10箱以上每增加10箱(不足10箱以10箱计)增开1箱。


  5.肉桂:每10个包装(不足10个包装以10个包装计)抽取1份检验样品。


  6.血竭:每10箱(不足10箱以10箱计)抽取1件检验样品。按20%开箱。


  7.苏合香:以最小包装作为1件计。10件以下抽取3件,不足3件者全部抽取。10件以上每增加10件(不足10件以10件计)增抽1件。


  8.藤黄:每10件(不足10件以10件计)抽取1件检验样品(约150克)。


  问:口岸药品监管部门如何发放《进口药品口岸检验通知书》?


  答: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进口药品报验单》相关资料后,按照下列程序的要求予以审查:逐项核查所报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查验《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正本或者副本)原件,或者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进口准许证》原件真实性;审查无误后,将《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正本或者副本)原件,或者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进口准许证》原件,交还报验单位,并于当日办结进口备案的相关手续。


  1.《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生物制品、首次在中国境内销售的药品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药品,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全部资料无误后,应当向负责检验的口岸药品检验机构发出《进口药品口岸检验通知书》。


  2.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全部资料无误后,应当向负责检验的口岸药品检验机构发出《进口药品口岸检验通知书》。口岸药品检验机构应当到《进口药品口岸检验通知书》规定的抽样地点抽取样品,进行质量检验,并将检验结果送交所在地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其他药品,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全部资料无误后,准予进口备案,发出《进口药品通关单》。同时向负责检验的口岸药品检验机构发出《进口药品口岸检验通知书》。


  (摘编自《药品抽样检验问题精解》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出版张弛杨霞主编)


(责任编辑:申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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