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企业仅有270家 七成特许经营企业面临违规

  • 作者:张晓蕊
  • 来源:新京报
  • 2014-09-06 09:28

过渡期内不备案为违规,监管处罚尚存困难

    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出台元年,特许加盟行业依旧未摆脱监管困境。昨日,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秘书长裴亮表示,截至目前已经在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特许经营企业仅有270家,而按照国内约2000家特许经营企业总量来计算,经备案有特许资格的企业仅占13.5%,即便一些企业加速备案,仍可能有约七成企业存在违规风险,且监管和惩处存在一些困难。

    上千家企业面临退出

    “今年可能是特许经营行业最困难的一年”,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秘书长裴亮4月14日表示,由于《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从去年5月1日的正式实行,特许经营行业正在经历规范化的调整期。
    按照“条例”规定,从去年5月1日之后进入特许行业的企业必须在当地主管部门提交企业相关资料,申请备案,在商务部公示后才有权限开展特许加盟业务。这一条例的出台主要是针对此前日渐泛滥的特许加盟欺诈行为, “条例”特别对已经从事特许经营的企业设立了一年的“过渡期”,即在今年5月1日前,需要开展特许加盟的企业必须完成备案,否则为违规。 
    4月14日,裴亮表示,按照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对国内加盟企业总数的统计,目前约2000家特许经营企业中,截至4月14日完成备案公示的不到两成。
    记者在商务部特许经营管理系统中查询到,目前已经备案企业中有消费者较为熟悉的北京好伦哥餐饮公司、苏果超市、内蒙古小肥羊等企业。但是,麦当劳、肯德基、永和大王等大牌企业未出现其中。近日,这几家公司在给媒体对于备案事项的回复中表示,正在抓紧备案工作,将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裴亮表示,今年尚未备案的肯德基和永和大王等企业仍有资格参加下周举行的中国特许加盟展,推广加盟门店,但如今年未如期备案,明年将取消资格。
    记者注意到,“特许条例”中规定,“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特许人提交的符合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特许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其在7日内补充提交文件、资料。”裴亮表示,即便一些企业加速备案,2000家企业中也可能有七、八成无法按时完成,存在违规风险,这些企业再无发展加盟业务资格。

    商业监管仍存真空地带

    虽然《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出台,使得特许加盟管理有法可依,但是面对复杂的市场环境,相关部门的监管仍有鞭长莫及之处。 
    4月14日,裴亮表示,按照条例规定,一些未备案企业要接受罚款,但是从目前的监管执行力度来讲,对于可以找到的、在明处的企业,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做到督促其备案或者处罚,但是深藏暗处的违规企业依旧很难管理,甚至很难找到。
    记者在条例中注意到,特许经营企业未依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应该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而记者了解到,除了相关部门可以追溯到的活跃的特许经营企业,目前灰色特许经营企业泛滥的状况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一时无法解决。
    目前,电视广告以及网络中特许加盟的投资商机被夸大宣传,“零费用投资”、“300%回报率”,“高利润低风险”等加盟广告泛滥,对投资者构成误导。

    不规范行为集中在美容美发行业 

    4月14日,记者按照某广告提供的联系方式随即拨打了一家自称特许经营企业的电话,对方对是否备案一事予以回避,但一直强调,要投资者亲自到其办公室去参观、洽谈,除此之外不透露任何加盟信息。
    一位曾经遭遇过特许加盟欺诈的投资者4月14日对记者表示,这些处于灰色地带的特许经营企业大多都不符合“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基本规定,本身就属于违规企业,其资质也无法通过备案。但是目前,相关部门对于这部分企业还无法完全监管到位。
    由于这些小企业多欺诈身在外地的投资人,而且要求投资人将加盟费、货款等直接打入私人账户,所以遭遇欺诈后的取证工作也很难做,单靠几个受害人举报呼吁难以根治问题。 
    4月14日,中国连锁经营协会专家表示,未来5年内,存在不规范现象最多的行业将集中在美容、美发、美体行业,因为该行业目前集中程度低,连锁化、管理技术水平也较低且缺乏行业标准。相关专家警示消费者,选择投资项目需寻找已经在商务部备案公示的企业,或通过连锁协会寻找拥有资质的特许企业。 

    相关链接:特许条例核心条款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在2007年1月31日国务院第16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但是,被特许人同意的除外。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逾期不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以特许经营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以特许经营名义从事传销行为的,依照《禁止传销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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