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的制作

  • 作者:
  • 来源:中国医药报
  • 2014-10-29 21:52

    “食药行政处罚文书制作实务”之七

  一、概念、依据及适用范围

  《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决定对已查封(扣押)物品或查封场所延长查封、扣押期限所使用的文书。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是与《查封(扣押)决定书》相对应的行政处罚文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已作出查封(扣押)决定的期限决定延长,书面告知当事人延长查封、扣押决定的期限。通过制作本文书,履行延期告知程序。否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和场所,在法定期限到期后,其查封(扣押)决定就会自动失去法律效力。

  二、制作内容及方法

  《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一式二联,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当事人。该文书包括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

  (一)首部。包括:

  1.文书名称。即《行政处理通知书》。

  2.文书编号。(地区简称)+食药监+执法类别+查扣延+〔年份〕+顺序号。

  3.特定项目。包括当事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填写要求与“第十二节查封(扣押)决定书” 特定项目相同。

  (二)正文。包括:查封扣押物品期限、告知事项等内容。

  1.包括查封(扣押)延期法律依据。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2.查封扣押延期的原因。注明何原因对查封(扣押)的物品或场所需要延期。如“涉嫌物品尚需进一步调查核实”等。

  3.注明《查封(扣押)决定书》文号,以便当事人知晓。

  ⒋告知顺延期限。具体表述为“自×年×月×日起延长至×年×月×日。”

  ⒌告知事项。一是告知当事人必须履行的义务:“在查封(扣押)期间,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和财物,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使用、销毁或者擅自转移。当事人不得擅自启封。”二是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对本通知作出的决定可进行陈述和申辩;如不服本决定,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尾部。包括部门印章和制发日期。

  三、制作注意事项

  告知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陈述和申辩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尽管延期仅仅是对原有的查封(扣押)决定中期限的延长,但当事人仍然有救济的权利,不能因为在作出《查封(扣押)决定书》时已告知当事人权利,填写《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就省略此项内容。实际操作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切不可疏忽大意,应认真填写相关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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