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的延期、中止及终止

  • 2017-08-21 15:16
  • 作者: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来源:《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法制工作理论与实务》

听证的延期  


听证的延期是指在听证机关已经确定并通知当事人听证的时间、地点,但未举行听证的情况下,由于特定原因而延期举行。听证的延期只是时间上的延后,包括无明确日期的延期、明确听证举行日期的延期两种情况。

    

2006年2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听证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听证:①因不可抗力致使听证会无法如期举行的;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回避,无法及时确定听证人员的;③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有正当理由申请延期听证的;④其它应当延期听证的情形。延期听证由法制部门决定。延期情形消除后,决定举行听证的,应重新发出听证通知书。”由于听证延期的决定应当在听证开始前作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无法到场参加听证的或有正当理由申请延期听证的,应在听证开始前以书面或其他形式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法制部门审查当事人提出的延期举行听证申请后,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审查决定,并说明理由。不予准许的,听证如期举行。听证如期举行当事人仍不到场参加听证的,按听证终止处理。延期情形消除后,决定举行听证的,应再次发出听证通知书,重新启动听证程序。

    


听证的中止  


听证的中止是指听证开始后,由于特定事由无法继续进行需要暂时停止,待特定事由消失后听证继续进行。

    

《规则》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听证:①主要证据需要检验、鉴定的;②听证参加人有正当理由无法继续参加听证会的;③其他应当中止听证的情形。中止听证由听证主持人决定。中止情形消除后,应当在5日内恢复举行听证,并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恢复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中止情形消除后5日内恢复听证程序,并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听证的终止  


听证的终止是指在听证结束前,由于特定事由听证程序停止,不再继续。

    

《规则》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场参加听证会的,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放弃听证权利或者出现可以终止听证的其他情形,可以终止听证。”需要注意的是,听证终止的事由主要来自当事人。听证终止的法律效果视同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因此,听证主持人应充分考虑听证过程中出现的特殊情况,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慎重作出终止听证的决定。

    

(本文摘编自《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法制工作理论与实务》。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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