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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出台食品药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本报讯 由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和省财政厅联合制定的《青海省食品药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8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食品药品抽验管理的原则与程序,抽验计划与抽样、检验,检验结果处理和样品处置,资金管理和组织保障等作出规定。
《办法》明确,食品药品抽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抽检分离、注重绩效的原则,严格按照制定抽检计划、组织抽样、安全检验、结果上报、结果公布、样品管理和绩效考核等程序进行,抽验工作流程要公开透明,实行样品抽样与技术检验相分离,抽检结果按规定时限及时向社会公开。除药品、医疗器械外,抽取食品、保健食品和化妆品样品,应当支付费用。
《办法》还明确了抽样人员人数、检验结果通报、异议处理以及不合格样品处理等内容,规定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收到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立即采取封存、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召回问题产品等措施,有效控制风险,认真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及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相关整改措施和处理情况。(赵慧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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