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容忽视的责任——信息公开
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即将实施,其“严”不仅严在标准制定、监管内容和法律责任追究上,其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标准和要求,更加严格,也更加细致。据笔者统计,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全文共提及“信息”一词50次,154项条款中有38条涉及到信息公开的法律责任。因此,全面掌握好、深刻把握好信息公开内容、义务和责任等要求,为深入学习好、贯彻好、实施好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大有裨益。
信息公开涉及的责任主体
笔者认为信息公开涉及的责任主体主要有五类:
一是食品企业。主要是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所应承担的向社会告知保障食品安全的相关内容。如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第55条、第63条,对餐饮服务单位的食品原料及其来源,以及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召回补救措施等信息的公开进行了明确。
二是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相关行政部门。主要是各级、各部门在各类食品标准制定、食品和农产品安全风险监测、食源性疾病信息控制、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和注册等方面的信息公开职责。如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第31条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制定和备案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第96条规定:“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已经备案的境外出口商、代理商、进口商和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名单。”第118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三是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主要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依法履行对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市场监管、质量抽验、监督企业诚信建设、食品安全风险预警等方面的信息发布责任。如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第22条规定:“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向社会公布。”第87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
四是食品行业协会。主要是指其在加强引导行业自律,为食品提供信息服务、收集行业食品安全信息方面的法定职责。如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第9条规定:“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
五是新闻媒体。主要是指其在食品安全信息公开、新闻宣传、舆论引导方面的社会责任和法定责任。如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第10条规定:“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
信息公开的主要特点
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在信息公开方面做了很大调整,增设了大量内容,主要体现了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范围更广。不仅明确了各级政府、监管部门应当履行的信息公开责任,而且强调了食品企业、行业协会和新闻媒体的责任,涉及范围更加广泛,充分体现了社会共治、齐抓共管的原则。
二是任务更细。从部门的标准制定、监管信息、企业诚信情况、食品抽验、食品召回、认证考核、风险监测、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发布等各个方面的信息公开工作,做了明确细致的要求,具有非常强的可操作性。
三是要求更严。就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而言,共涉及信息公开的条款共有18条,特别是第118条明确要求“国家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实行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而且对国家级、省级、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信息公开重点和权限作出了明确规定,具有非常强的针对性。
四是责任更明。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第10条、第120条、第141条和第145条强调了监管部门和新闻媒体等发布主体,应当准确、及时、客观公布食品安全信息,规定有关食品安全的报道应当客观、真实、公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责任明确,内容十分具体。
做好信息公开工作的建议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为信息公开的重要主体,新修订《食品安全法》中共涉及18项任务,范围之广、要求之高、内容之细前所未有,同时给监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笔者建议,监管部门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工作:
一是变观念。近些年来,对食品药品安全的社会聚集度和群众关注度日益提升,应当坚持“公开是常态,不公开是例外”,“谁实施、谁公开”,“谁主管、谁公开”的原则,要变以往的被动公开为现在的主动公开,特别是针对社会热点、难点、焦点等问题,根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职责,以及群众关注的重大问题为主,主动公开信息,让各项标准、要求,以及监管的过程和结果都在“阳光”下运行;同时正面引导和影响社会舆论,提升监管工作的透明度,增强群众的知晓度和参与度,牢牢把握工作的主动权。
二是重执行。再好的法律制度,只有贯彻执行到位才能发挥威力。对此,监管部门应注重把握好信息公开的两个度:首先,是公开的透明度。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根据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制定出信息公开清单,对于必须公开的食品标准、食品抽验、监督检查、执法办案等信息,严格按照公开的时限、范围、内容全部进行公开,不能留盲区,提升公信力。其次,是公开的尺度。对涉及到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法律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一律不得公开;对于规定了公开主体的,要严格按照要求由法律主体公布,不能越权发布;对于在地区、部门之间相互通报公开的信息,要注意信息公开的范围,把握好尺度,切不能因工作的失误而形成舆论压力,造成工作的被动。
三是严管理。任何一条食品安全信息的公开都必须经受全社会的检验,因此,严格规范的管理非常重要。首先,制度制定要细。要结合各自的法定职责,对以往的信息公开制度进行修改完善,进一步细化公开范围、审核程序、发布时限等具体工作要求,促进信息公开工作的常态化、规范化。其次,落实责任要明。特别是基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监管、企业诚信建设等公开内容,要落实具体的责任领导、责任人员,层层传导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对于需要其他部门提供的信息,要规范报送渠道,明确责任人员,避免出现推诿扯皮、责任不明的情况。第三,标准文本要清。对于日常监管执法、行政审批信息、检验检测等一些经常使用的公开信息,可制定统一的公开格式样本,减少公开的随意性,增强信息公开工作的严肃性。第四,审核考评要严。要建立审核把关制度,进一步强化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新闻发言人在信息公开中的主体责任;要将信息公开工作作为安全监管和加强部门法治建设的重要部分,纳入单位重点工作督办、法治建设考核和综合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通过跟踪监督,促进工作落实。
四是抓建设。要适应信息化的新发展,加强信息公开的平台建设,畅通公开渠道。首先,各地要将信息公开的平台建设纳入“十三五”规划,争取项目支持;其次,要通过完善新闻发布会制度、在门户网站增设信息公开窗口、在“基层食品药品安全宣传站”增设信息公开栏目、在新闻媒体开辟公开专栏等形式,巩固好传统的公开平台;第三,要利用好“互联网+”,开辟部门的微博、微信等新兴平台,拓宽公开途径,提高信息公开的覆盖面,让食品安全信息真正家喻户晓。
(作者单位:湖北省鄂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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