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管须做到“四个到位”

  • 作者:白 锴
  • 来源:中国医药报
  • 2015-10-28 10:33

  天津“8·12”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用血淋淋的事实告诉人们:安全事故猛于虎,安全责任重于山。纵观安全事故发生的背后,总有企业心存侥幸,违反法律法规,违背操作规程的事实;总有监管部门思想麻痹,监管不到位,责任不落实的问题。当前,我国食品药品安全形势总体稳定向好,但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存在的问题仍不可低估,食品药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如何尽职履责,排除安全隐患,减少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发生?笔者认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在宣传培训、日常监管、行政处罚、两法衔接四个方面,工作须到位。

   宣传培训开展到位

  司法机关在办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时,要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主观故意,首先就要询问当事人是否参加过培训,是否知晓相关专业知识。如果食品药品从业人员对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一无所知,那么食药监管部门就有监管缺失的问题。2012年5月,在某地酒店的一次婚宴上发生了79人食物中毒事件。当地人民法院审理该案时认为:事发地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任某等三人未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酒店食品没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样检查,也没有对该酒店餐饮人员进行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虽然79人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有多种原因,但与任某等三人的渎职有着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判决三人犯食品监管渎职罪罪名成立。

  合格的食品药品是生产出来的,开展从业人员的培训是一项不容忽视的工作,对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做到培训有声势、有效果、有痕迹。

  一是组织企业集中培训。集中培训是一种高效率的宣传培训方式,每年至少应举办一次。各地食药监局、基层监管所可以根据食药行业从业人员的数量和地域特点分别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将培训会议通知、参会人员签到簿、教材、讲义、试卷等一并存档备查。

  二是督促企业自主培训。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加强企业培训的监督,检查企业是否建立培训制度、培训计划,是否按照制度和计划组织培训,是否有培训资料、笔记和试卷等。

  三是制作宣传材料。通过制作宣传画、警示语、监管公示牌、操作规程等材料并上墙张贴,将动态的宣传培训固化,让从业人员抬头可见,时时警钟长鸣。

   日常监督检查到位

  2008年6月,某镇一药店店员非法行医致人死亡,当地人民检察院对负责该镇卫生监管的工作人员谢某以玩忽职守罪立案调查,其中一个重要理由就是其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原来,谢某早在2007年7月的监督检查中,已查出该药店存在非法行医行为,并给予了行政处罚,但之后未对该药店进行回访,无回访记录。

  日常监督检查是法律赋予的职责,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抓手,是宣传法律法规、发现质量问题、排除安全隐患的关键环节,工作慢不得、虚不得、软不得。

  一是制定年度日常监督检查计划。日常监督检查要紧扣年度工作部署,制定工作计划,均衡安排工作力量,根据企业规模和产品风险程度,实行差别化的监管频次。日常监督检查实行网格化和格式化的模式,明晰工作责任,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对工作进度每月通报、年终考核,以此传递工作压力,让每一名执法人员自觉按要求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二是建立工作流程和检查方案。检查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前应根据检查目的,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重点、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分工、检查进度,并与专项检查相结合,提高工作效率。检查后,《日常监督检查记录表》一份由检查人员带回存档,一份留存企业。监管部门应要求企业建立质量管理档案,将各项监管记录装入档案保存,确保监管留有痕迹。

  三是注重检查后企业整改是否到位。日常监管不能雷声大雨点小,更不能走马观花。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只是监管工作的一部分,关键要看被检查单位是否停止违法行为。监管部门应要求企业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同时,根据整改情况跟踪回访检查是日常监督检查不可疏漏的环节。

   行政处罚执行到位

  行政处罚不到位是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部分执法人员有偏重罚款的错误思想,认为被处罚单位交纳了罚款就算结案,不注重对违法产品、原料、工具设备的没收,使违法行为查而不禁、死灰复燃。2011年6月,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宋某等三名执法人员,在查处海发酱料厂无证生产添加非法物质的酱油、醋、料酒等食品案件中,未按照法律规定查扣没收原料和生产工具,仅口头责令停产、没收成品和罚款,致使该厂长期持续生产非法食品,最终导致800多万瓶假劣食品流向市场,造成严重后果。宋某等三人被人民法院以食品监管渎职罪判刑。

  解决行政处罚不到位的问题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倡导说理性执法,坚持以理服人。食药执法人员应讲透“事理”、“法理”、“情理”,对违法性质进行法理解释,分析违法行为的后果,讲明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应充分考虑。《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文字表达要准确规范、说理充分,力求通俗易懂、合情合理。

  二是弘扬法治精神,严格办案制度。食药执法人员应树立正确的办案理念,要明确承办人员是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者,而不是决策者;合议拟定处罚意见,法制机构审核,主管领导审批,三个环节缺一不可;所有从轻、减轻、免除行政处罚决定均应通过法定程序,公开讨论,合议通过,不得由个别领导、承办人员自行决定,否则就有失职渎职风险。

  三是运用强制手段,确保执行到位。食药执法人员应在调查初始阶段果断采取强制措施,查封、扣押违法食品药品及相关材料场所,避免贻误战机,导致违法产品转移并流入市场。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移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两法衔接移送到位

  2009年5月,某市药监部门负责人吕某、金某在处理某医院销售假药“洛赛克”案件中,受人之托,徇私舞弊,对货值高达10.9万元的假药案件,以行政处罚50万元了事,最终被人民检察院以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提起公诉。

  笔者认为,实现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无缝对接,要加强制度建设,在开门办案中抓移交。加强两法衔接必须以制度为保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在机关内部建立《案件移送制度》、《案件信息公开制度》,与司法机关合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提前介入制度》;及时在检察机关的“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录入案件数据;在机关设置专门的办公区域,为公安机关侦办食药案件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通过联席会议定期通报食药部门的案件受理调查信息、公安机关的立案侦办信息、检察机关的批捕起诉信息、审判机关的审判执行信息,在公开透明的氛围中抓好两法衔接工作。同时,要转变监管思路,在深挖案源上下功夫。加强两法衔接,必须以案件为基础。“合抱之木,生于毫末”,很多行刑结合的典型案例都是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从蛛丝马迹、细微之处发现案件线索,向上追溯,并通过公安机关的提前介入,最终捣毁窝点,办成大案要案的。

  (作者系湖北省枣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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