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政 履职尽责强监管】“以案促改” 提升执法办案效能

  • 2017-06-30 17:23
  • 作者:姜伟
  • 来源:中国医药报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为贯彻落实“四个最严”的要求,以法治方式解决当前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提升执法效能,扩大案件查处的辐射效应,达到整改规范的最终目的,山东省邹平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尝试推行“以案促改”执法模式,并取得初步成效。

    

食品案件查处存在的主要问题

    

“最严处罚”遭遇执法落地难  自2015年10月1日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基层执法部门遇到“最严处罚”落地难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不少违法主体生产经营规模小、获利少,监管部门在作出处罚决定后,面临着履行难、执行难的问题。

    

“终身禁入”制度难落实  新修订《食品安全法》规定,对于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食品生产经营市场准入门槛低,在目前政府大力推进减少事前审批事项的背景下,若有因食品安全犯罪服刑记录的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政府及监管部门也较难监管到。

    

监管人员履职风险增加  “最严肃的问责”使基层监管人员面临空前的压力。目前基层的实际情况是人员少、任务重,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执行难等,增加了监管人员的履职风险。因此,要把问责这把剑用准、用好,任重而道远。

    

“以案促改”的必要性

    

“以案促改”是办理食品案件的有益探索  “以案促改”是执法人员在查办食品违法行为过程中,以问题为导向,提出整改事项,依照验收意见书,督促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这样既能惩处食品违法行为,又能防止失职渎职,更是对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保障。

    “

以案促改”是构建长效监管机制的重要手段  处罚只是手段,规范才是目的。着眼案件查处志在长效规范,用规范高效的依法行政,对行政相对人依法进行正确指导并构建稳定、规范的市场经营秩序,是推行“以案促改”的初衷,也是推行“以案促改”的最终目的。

    

“以案促改”是食品安全法治建设的有效补充  “以案促改”是用法治思维思考问题,以法治方式解决问题,是切实提高食品药品监管能力和水平的有效举措,更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增强食品安全监管法治建设的有效补充。

  



  “以案促改”的分类

    

因果促改,以因定果  根据违法行为发生的原因,案件承办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同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强制相对人在接受处罚的同时,改正违法行为,通过查找造成问题的原因,知道“为什么”,应该“怎么做”,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此方法重点针对类似菌落总数超标等与生产经营场所的环境、卫生有密切关系的产品,督促生产经营者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彻底解决问题。

    

同类促改,举一反三  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针对某种业态高风险的普遍问题、共性问题,办案机构在督促案发单位进行整改落实的同时,应通报全系统或相关主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纵向延伸,引起政府、相关部门、同行业高度重视,增强风险防范意识,防止群体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此方法主要适用于查处学校食堂、农村聚餐等易引发群体性食品安全事故的场所,监管部门在立即责令整改的同时,应迅速将信息通报教育部门、镇街社区等,防止事态扩大。

    

追溯促改,寻根问源  在查处涉及原料问题的食品违法案件时,监管部门在进行处罚和责令整改的同时,应当追溯问题原料的来源。属于本辖区内的问题要及时另案查处。不属于本辖区管辖的要做好移送和通报工作。此方法重点适用于查处流通环节、餐饮环节的食品违法问题,执法人员通过查验进货台账,索证索票制度建设、落实情况,追查问题食品根源,达到治标又治本的目的。

    

综合促改,以点带面   在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的同时,监管部门应以点带面、深挖问题根源,检查管理体制和制度上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督促案发单位建章立制,达到综合整改、全面提升的目的。此方法重点针对存在“未发现等于不存在”侥幸心理的行政相对人,监管部门通过验收整改事项,进一步对其生产经营状况进行全面检查,促使其全面整改、全面提升。

    

释法促改,惩防并举  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同时,监管部门应向行政相对人普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切实体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此方法重点针对地处偏远、文化知识层次低、生产经营过程中不知道该怎么做的业户或单位,通过在整改过程中进行宣传教育、引导督促,帮助其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经营。

    

“以案促改”的实施

    

明确整改项目,为验收提供依据  执法人员应当对有证据证明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注明整改项目,必要时可建议采取相关整改措施,为整改验收提供依据。

    

严审验收意见书,为依法裁量提供依据  执法人员根据整改事项进行逐一检查验收,并将客观情况准确写入验收报告,形成整改验收意见书,经过合议,将其作为执法人员依法实施从轻、减轻、从重自由裁量的证据及依据。同时,也可以有效规避“不作为”“不依法行政”“不依程序执法”等问题的发生。

    

“以案促改”是“情”与“法”的结合,一方面遵循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法和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做到“依法”;一方面结合食品生产经营业户现状,做到“合情”,达到了“情”与“法”的结合及整改规范的目的,在实际工作中初显良好的社会效果。据统计,自实施“以案促改”以来,仅5个月的时间,邹平县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就立案查处食品药品违法案件126起,移交公安机关9起,案件数较同期增长6倍,有力震慑了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

    

(作者系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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