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执法应慎用《产品质量法》

  • 作者:张智勇
  • 来源:中国医药报
  • 2015-10-28 10:29

  随着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改革陆续到位,新形势、新职能、新人员、新任务在给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提出新要求的同时,也衍生出了许多新的问题。

  面对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中“无法可依”的窘困现状,以及食品监管中不断涌现的新问题,一些监管部门积极探索,试图用《产品质量法》破解其中难题。其勇于治理现状的勇气值得敬佩,但其做法值得商榷。笔者认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具体执法办案中应慎用《产品质量法》。

  法无明文授权不可为,政府的权力源于法律授权。《产品质量法》明文授权的权力机关有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不在列。虽然《产品质量法》第八条规定,“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但这不是明文授权,只能说是为《食品安全法》等专业法的出台做下铺垫、留有伏笔。

  食品作为特殊商品,国家实行特殊管理,《食品安全法》是其专业大法。2013年《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明确,整合原先分散在不同部门中的各个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组建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形成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据此,原《食品安全法》中分散在不同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也顺理成章地移交到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需要注意的是该指导意见中移交的是原《食品安全法》中的质监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而不是《产品质量法》中的质监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一般产品质量监管职能。10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则直接明确,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可见,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应以《食品安全法》为依据。

  诚然,食品作为特殊产品具备产品的一般属性,当专业法不能调整某些关系时,食品可作为一般产品来看待,适用于《产品质量法》。但是,当把食品作为一般产品对待适用《产品质量法》时,其主管部门也相应地变成了《产品质量法》授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而不再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法的设立,涉及政府机构调整与权力关系的运行;法的授权,牵一发而动全身。只有各政府机构依法获权、各司其职,法律才能有效运行。如果没有依据的创新执法,不仅会引起法律适用的混乱,还会导致行政行为的无效。笔者认为,在现有法律边界内,活学活用当下食品监管法律法规或许是最好的解决途径。

  (作者单位: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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