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化执法程序涵养法治精神
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下发《关于对违法生产销售银杏叶提取物及制剂行为处罚意见的公告》(简称《意见》),对违法生产销售银杏叶提取物及制剂的行为提出了分类处罚的意见,对违法生产、销售银杏叶制品的企业适用《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各种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
《意见》为执法人员处罚违法生产企业指明了具体的实施路径,标志着食品药品依法监管进入到了更科学的实施阶段。食品药品依法监管的要求虽然由来已久,但部分单位和监管人员在日常监管中习惯于“忙乱治事”而非“治法求稳”,表现为重“集中整治”,轻“长效机制”,还没有真正从思想上养成监管靠法、处罚依法、移送按法、遇到问题找法的“一条龙”用法习惯。《意见》的提出,为执法人员指明了各监管环节上应依靠的法律、遵循的规章,绘制了更为具体、精细的执法“流程图”,并特别强化了依法监管的科学性特征和人性化趋向:“违法生产销售药品的违法所得和货值金额,原则上从2015年1月1日起计算,有证据证明此前生产的药品为假药、劣药的,依法计入违法所得和货值金额;有证据证明2015年1月1日后生产的产品为合格药品的,依法予以扣除”等证据思维,既彰显了法律“牙齿”的惩治力度,又体现了监管为民的执法“温度”,显示了监管机关实事求是的执法理念。
《意见》不仅是对监管人员执法行为的自我约束,更是对违法医药生产、销售企业的“主动亮剑”。
一方面,《意见》通过高悬“法律利剑”对违法企业产生强大威慑,将不法企业逐利的主观“未然”消灭在萌芽状态,如《意见》对于主观故意生产银杏叶提取物的企业及人员进行的严厉处罚规定,正是出于这一考虑;另一方面,《意见》通过细化“程序剑法”显示了对“已然”违法必然惩戒的决心,对违法主体产生了“法立,有犯而必施”的强烈心理震撼,对违法企业产生了“令出,唯行而不返”的强大高压态势。事实上,对违法主观的威慑和对违法客观的惩治,两者目的都是为了让试图违法生产的企业知难而退、无利而返,都是为了进一步涵养食品药品生产企业的遵章守法意识。正是认识到了“守法精神比法律本身重要得多”这一共治规律,《意见》特别规定了“及时采取自查、报告、自检、停止生产经营、召回违法药品等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激励章节,其最大意义就在于通过事后惩处达到广泛警示的目的,通过晓以利害得以对行业风气进行整饬的目的。
(作者单位: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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