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出台食药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 作者:吴云杰
  • 来源:中国医药报
  • 2016-01-13 15:26

  本报讯 为鼓励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山东省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市财政局出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适用于济南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在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违法行为的举报,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予以相应物质奖励。由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实施奖励的告知、受理、评定和发放等工作。

  《办法》对奖励条件、奖励标准、奖励程序和监督管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举报人应当在举报时与举报受理部门约定举报密码。举报奖励实行一案一奖制。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三个等级,并根据案件的货值金额、等级等因素综合评定具体奖励标准。《办法》注重行刑衔接,规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受理举报后认为案件构成犯罪而移送公安机关并由其立案侦破,经法院裁判追究刑事责任,且司法机关未予奖励的举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按标准奖励举报人。

  同时,《办法》规定,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并专款专用;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吴云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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