畅通行刑衔接:三大要素必须具备

  • 作者:艾溪村
  • 来源:中国医药报
  • 2016-08-15 15:15

  去年12月底,国家食药监管总局、公安部、最高法、最高检、国务院食安办联合下发《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要求全国各级食药监管机构,必须健全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全方位地加强对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近日,最高检反贪污贿赂总局下发《关于严肃查办和积极预防食品药品监管领域职务犯罪的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重点查办六类食品药品监管领域职务犯罪,其中之一就是“以罚代刑,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刑事犯罪案件不移交的渎职犯罪案件”。可见,从国家层面已经明确将食药监管“以罚代刑”行为列入了渎职犯罪范畴,这对当前食品药品执法中存在的以罚代刑、有案不移、有案不立行为敲响了警钟,也说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打击食药违法犯罪方面构建行刑衔接机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借鉴海南“联打办”模式,笔者认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想畅通行刑衔接机制,必须具备三个要素。

  首先,必须构建协调行刑衔接工作的平台。当前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稽查办案中常见的问题有:执法人员依靠行政执法手段很难收集到关键信息和证据;没有对人身自由、资金财产的强制权,执法中易打草惊蛇,导致证据灭失;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以罚代刑、有案不移现象时有发生。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建立联合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协调行刑衔接工作的机制和平台,确保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公安部门从信息共享、线索通报、集结办案、证据固定、案件移交等方面发挥各自优势,取长补短,形成严打食品药品违法犯罪的合力。

  其次,必须加大对执法装备的投入力度。行刑衔接机制的畅通,在基层监管部门还受到许多因素的制约,如快速检验检测设备不足、查封涉案产品的处置无固定场所、监管人员执法水平不高等,这些都关系到稽查执法中行刑衔接机制的运行成效。因此,各级监管部门必须加大对执法装备的投入力度,配备统一的办公设备、执法工具、检验检测仪器等,真正打通食品药品监管“最后一公里”。

  第三,必须调动执法队伍的主观能动性。畅通的食品药品行刑衔接机制,是一个集食药监管系统专业技术、检测能力、法规知识与公安系统刑侦方法、取证手段、刑事权限有机融合的平台,该平台有利于发挥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的职能强项,从根本上解决目前食药监管中普遍存在的只有行政执法手段、没有刑事强制手段的局限性。但行刑衔接机制运行的效果如何,是一时性的还是长久性的,最终都取决于食品药品监管队伍在行刑衔接过程中是被动适应还是主动进取。这就要求监管部门必须充分调动执法队伍的主观能动性,提高其对行刑衔接意义的认识,最大限度发挥行刑衔接过程中“人”的要素,进而确保行刑衔接机制畅通、长久、有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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