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工作如何 人民政府面临考核

  • 作者:缪宝迎
  • 来源:中国医药报
  • 2016-09-14 11:04

  8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考核办法”明确考核对象为省级人民政府,但目前具体的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尚未下发。笔者认为,应根据考核对象制定考核细则,考核内容要侧重于政府层面的工作,紧扣政府法定职责,真正起到督促、推动地方政府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作用。具体考核内容应包括以下几点:

   监管体制机制是否健全?

  就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问题,国务院曾经多次提出要求,要加快建立统一、权威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如果时至今日,一省食品监管体制呈现“一山四季”之态,则很难保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序开展。

  地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问题,不是监管部门所能为之,必须由省级政府出台相关举措并加以督办,才能确保落实。除了省、市、县三级设置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外,还包括乡镇派驻机构的设立。

  健全监管机制问题,主要应考核省级政府是否能够依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这两个机制的建立,需要地方政府在全面分析和掌握本地区食品安全监管形势的基础上,出台具体的监管措施。比如全程监管问题,就应该确保全链条的无缝对接,不应该存在缝隙和空白。再比如法律授权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出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如果未能按期出台实施,就是监管机制不健全的具体表现。

   职责与责任是否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6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明确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是确保监管工作实施到位的先决条件。作为政府,必须通过行政措施,将涉及食品安全监管的各项职责明确到各个具体监管部门,不应该出现无人认领的“职责”。在考核过程中,应核查相关监管部门的“三定规定”,从职责、监管处室设置到人员编制落实,不应存在“拖泥带水”现象。

  在明确职责的基础上,落实各项监管责任,包括上一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落实责任制、政府对本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其他与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如农业、卫生、质监、工商等)落实责任制。

  在责任制落实过程中,需要考核其是否通过一定形式(如订立包括相关责任义务等内容的“责任书”)予以体现,是否通过实质性评价(如领导干部的个体评价)来保障。

  开展评议考核不但是落实责任制的重要抓手,也是政府的法律义务。此次国务院出台“考核办法”,也是中央政府履行法律义务的具体行动。作为地方政府,有没有制定切实可行的考核办法和具体标准?有没有建立常态性的考核机制?有没有将评议、考核结果与相关负责人的自身利益挂钩?这都应作为考核政府的重要内容。

   保障机制是否完善?

  《食品安全法》第8条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保障机制如何体现?除了纳入规划外,关键是列入预算的监管经费保障。监管经费保障范围包括人员培训、设备设施、办公用房、监督抽检、执法办案等。不允许将经费保障与行政罚款挂钩,否则,就可能使执法监管走入歧途。

  保障机制还包括监管力量的保障。如各级监管队伍的配备是否满足监管执法需要?政府采取了何种措施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提升监管能力?

  作为对政府考核,实地检查不在于看具体企业,而是要多看一些基层监管机构,检查监管体系运行情况是否顺畅?评价监管力量是否满足需要?评判监管能力是否适应监管工作?

  监管资源配置作为地方政府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任务,也应列入考评内容。如,食品检验检测资源的整合与合理配置,没有政府的推动和投入,很难取得成效。如果食品检验检测资源分散,形不成合力,就会直接影响监管工作的开展。

   应急体系是否建立?

  对政府的评价考核,不能遗漏健全食品安全应急体系这方面内容,包括制定出台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开展相关的应急演练、建立应急处置体系等。

  要完全不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是不现实的。对食品安全事故(事件)的处置能力,实际上也是地方政府食品安全监管能力与成效的重要体现。在考核评价过程中,要注重评判所在地各类食品安全事故(事件)的处置情况,检查其是否根据相关规定及时报送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是否存在漏报、瞒报、迟报等情形?包括食品安全事故(事件)发生后,“舆情”能否及时、客观、科学、公正,也是重要的评价内容。

  (江苏省南通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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