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显依法行政水平 减少无谓行政纠纷

  • 作者:罗秋
  • 来源:中国医药报
  • 2016-09-21 11:12

 
  新修订《食品安全法》自实施以来,食品监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数量激增。以笔者所在监管部门为例,2015年之前的10余年间,行政相对人因食品监管行政处罚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寥寥无几,而最近一年就有3起行政复议案件和2起行政诉讼案件。笔者认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案件增多,固然源于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但也与新修订《食品安全法》施行更加严格的监管和处罚标准有关。

   原因分析

  最严处罚促行政相对人通过复议或诉讼寻求救济。新修订《食品安全法》贯彻落实了“四个最严”要求,以最严厉的处罚和最严肃的问责,对各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旧版《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最高罚款额度为货值金额的10倍,而新修订《食品安全法》规定,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最高可处以货值金额30倍的罚款;此外,旧版《食品安全法》对无证生产经营食品、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罚款数额最低为2000元,而在新修订《食品安全法》中,上述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最低5万元,提高了25倍。相较于处罚力度较轻的旧版《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实施初期,食品生产经营者面对高额罚款心理落差较大,一时难以适应。于是,在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之后,大多数食品生产经营者都力图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来“挽回损失”。这就使得基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件激增。

  高额赔偿诱使职业打假人诉讼索赔。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完善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原来10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基础之上,增设了消费者可以要求支付损失3倍赔偿金的惩罚性赔偿;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也就是说,按照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消费者可获得的最低赔偿额度为1000元。例如,买一瓶3元的饮料,如果该饮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除退还本金之外,消费者还能获得1000元的惩罚性赔偿。在利益驱使之下,大批职业打假人应运而生。由于职业打假人以营利为目的,一般行政调解很难满足其诉求。为达目的,“职业打假人”会通过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给执法部门施压。

   对策建议

  首先,行政机关应转变观念,积极应诉。在行政案件中,只要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随着依法治国的推进,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增强,涉及食品安全的诉讼案件呈不断增长之势。对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认清形势、充分重视、适应情况、转变观念、积极应对,及时提供相关证据并出庭答辩,争取妥善解决问题。若因怠于应诉而导致败诉,不仅会给行政机关带来不必要的损失,而且还会影响行政机关的权威形象。

  其次,增强证据意识及程序意识。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应严格依照食药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办事,减少执法随意性。在固定违法证据、执行自由裁量基准等方面,执法人员应时刻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和规范的工作标准,最大限度地避免因程序问题导致具体行政行为有瑕疵或不合法情况的出现。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同时,执法人员应重证据,主动采集和保全相关证据材料,以便日后查验。重视程序、保全证据,既能够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之必须。

  在食品药品监管执法过程中,行政相对人会为自己的行为寻找各种托辞和理由,对违法事实进行辩解。此时,行政执法人员应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尊重其陈述申辩的权利,认真听取对方的陈述申辩,并将此态度贯穿于案件处理全过程。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法律问题,执法人员应增强服务意识,用事实、证据、法律依据逐一解答,使行政相对人对违法事实、证据、案件定性以及处罚结果心服口服,避免或减少新的行政复议和诉讼的产生。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正确建议,应予以采纳。

  第三,稳妥处理职业打假人的投诉举报。对于“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人案件,监管部门在处置相关投诉举报时要把握好“度”。若一味支持,就会使职业打假人感到通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维权”效果更好,其他打假人便会蜂拥而至;若不理不睬、草草应付,对方就会纠缠不休,制造负面影响。因此,对待此类案件,执法人员应坚持合法、合理、合情的原则,不迁就、不纵容,既不“不作为”、更不“乱作为”。在执法过程中,严守程序、注重实体,坚持“有理、有据、有力、有节”的原则,积极稳妥处置,既要彰显依法行政水平,又要减少行政纠纷。

  (作者单位:山东省潍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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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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