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治锻造药品行刑无缝衔接

作者: 仲平    来源: 中国健康传媒集团-中国医药报 2019-01-15

  随着地方药监机构改革逐步向市县推进,基层药品执法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行刑衔接就是其中之一。


  行刑衔接是药品监管的一把利剑,是打击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手段。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药品监管系统贯彻落实《决定》精神,从“顶层设计”到基层探索,从法规制度到运行机制,从方式方法到具体应用,对行刑衔接进行了多层次多方面的探索创新,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绩。


  但随着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药品行刑衔接在沟通上不如从前顺畅了;人员新老交替之后联系难度增大了;案件移交或联合办案在配合上不那么得心应手了。总之,基层执法人员对下一步行刑衔接怎么做存在焦虑。


  其实,对药品行刑衔接的“顶层设计”从未停止过。2018年11月1日中国人大网公布《药品管理法(修正草案)》,并公开征求意见,从修正草案不难看出,我国正在用法治锻造药品行刑的无缝衔接。


  比如,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除行政处罚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产、销售假药的,除行政处罚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产、销售劣药的,除行政处罚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除行政处罚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除行政处罚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等。


  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是药品安全监管的可靠保障。当然,《药品管理法》修正实施还有一个过程,这期间的药品行刑衔接要注重做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


  坚持地方政府负总责。药监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期间行刑衔接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本级政府分管领导汇报,争取领导的支持,由领导出面协调解决。对原有的行刑衔接平台和机制,要事随人走、先立后破,尽心尽责,保障其正常运转。


  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这次机构改革人事变动较大,有些履新领导由于对药品行刑衔接工作不了解,可能存在一时认识不到位、重视不到位的情况。负责行刑衔接的部门和有关人员要做好普法工作,尤其要给“关键少数”补课,既要让领导知道行刑衔接的重要性,又要让领导认识到加强行刑衔接工作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千难万难,领导重视就不难。


  要重视人才。谋事在人,成事也在人。培养一个既精通药品行政法规又精通相关刑事法规,并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才不容易,爱才用才,关键要留人留心。在机构改革中,各级党组织要人尽其才、才尽其用,为药品行刑无缝衔接做好专业人才的“无缝衔接”,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责任编辑:齐桂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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