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三小”立法 强监管与促发展并行

  • 作者:廖海金
  • 来源:中国医药报
  • 2016-09-07 14:14

  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全面加强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意见规定“鼓励和支持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参与制修订有关食品药品监管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指导推动地方加快完成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和小餐饮等地方食品安全立法”。

  长期以来,由于法律法规不够完善,食品“三小”(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成为各级监管部门的治理重点和难点。其主要表现在:从业者素质不高,守法意识淡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简陋,卫生条件脏乱,食品质量难以保证;生产销售不合格、超保质期、无包装、标示不全等问题食品比较多,食品安全隐患较大。

  应当承认,食品“三小”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尤其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由于投资少、成本低、工作技能简单,数量众多的食品“三小”,不仅能够扩大就业,还能促进创业,是农村富余劳动力、城市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就业创业的重要领域。

  尽管如此,但因地方法规以及具体监管标准的缺失,使得众多食品“三小”长期处于监管无抓手、激励又无有效手段的尴尬境地。

  在过去的分段监管体制下,由于职责不清,相关部门互相扯皮推诿,导致长期以来食品“三小”成为监管盲区。为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能,新修订《食品安全法》明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进行监督管理。然而,地方性法规迟迟不见出台,使得食品“三小”监管工作无法可依。基于此,去年12月,国家食药监总局召开了全国食品安全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专门针对“三小”的地方立法对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培训,以期推动地方“三小”立法尽快出台。

  然而,时至今日,只有内蒙古、陕西、广东、河北、江苏、湖北等6个省区出台了食品“三小”地方性法规,多数地方还存在立法空白。正因为此,国家总局要求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参与制修订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指导推动地方在今年底前完成食品“三小”立法工作。

  笔者认为,地方性法规的出台,关键是要以现实问题为导向,以解决问题为根本,以为民谋利为出发点,以社会和谐为落脚地,尤其是对于食品安全这种敏感性强、责任重大的社会问题,更应当如此。因此,在地方食品“三小”立法工作中,需要以食品安全问题为重点,统筹考虑政治、经济、法律、社会、文化、环境等各个方面因素,实行综合施策、社会共治。同时,还需地方政府从规划、财政、税收、行政管理等方面对食品“三小”发展予以帮扶,妥善解决好“三小”产业发展与食品安全监管的关系,进而在立法加强监管的同时更好地促进产业发展。(廖海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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