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放心消费示范药店创建地方标准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 为进一步做好放心消费示范药店创建工作,近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山东省地方标准《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创建指南 第10部分:药店》(以下简称药店创建标准)。药店创建标准提出了山东省放心消费示范药店的创建内容、创建要求以及创建程序等内容,推进药品零售企业综合治理、提升药品经营整体水平。该标准于7月15日起实施。
药店创建标准明确,参与创建的药店应有良好的社会口碑,日常监管风险等级分为A级,根据国家规定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三年内无因严重违法行为被执行机关处罚或新闻媒体曝光,无较大责任事故。此外,药店还需符合DB37/T 3698.1-2019《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创建指南 第一部分:通则》规定的基本要求等。
药店创建标准从药品质量、交易行为、交易价格、经营场所、药学服务、投诉处理六个方面明确了46条创建要求,其中,药品质量相关要求7项,交易行为相关要求5项,交易价格相关要求4项,经营场所方面分别对人员、设施设备、安全与卫生、陈列与储存提出要求共21项,药学服务相关要求3项,投诉处理相关要求6项。以上创建要求中,含必达项42项、鼓励项4项。鼓励药店建立并使用药品电子追溯系统;拥有获得国家级“最美药师”或省级“优秀药师”称号的执业药师;开展慢性病管理服务,建立慢病档案和患者病历,做好慢病用药指导、跟踪服务和电话回访;开展顾客满意度调查工作,顾客满意率达90%以上。
药店创建标准指出,成为放心消费示范单位的药店要在经营场所及网站的显著位置使用“放心消费示范单位(药店)”标记,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据悉,为支撑山东省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提升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创建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山东省提出制定DB37/T 3698 《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创建指南》系列标准。药店创建标准是系列标准的内容之一,对山东省放心消费示范药店的创建工作具有重要支撑作用。(齐桂榕)
(责任编辑:张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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