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现代物流迎来全国统一标准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 (记者 落楠) 3月25日,国家药监局发布《药品现代物流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统一了全国药品现代物流技术标准。《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意见》是对申请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和接受委托储存运输药品业务的第三方药品现代物流企业(以下简称第三方物流企业),在药品现代物流设施设备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同时用于引导已开办的企业逐步达到其规定的药品现代物流要求。《意见》所称第三方物流企业是指接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等药品储运委托方委托,储存、运输药品的企业。
《意见》共31条,明确了药品现代物流的定义、物流环节关键要素标准,以及药品第三方物流企业标准。
《意见》指出,药品现代物流是以满足《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为基础,具有适合药品储存和实现药品入库、验收、传送、分拣、上架、出库、复核、集货、运输等现代物流系统的装置和设备,具有独立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以及覆盖药品收货、验收、储存、养护、出库、运输等环节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和信息追溯体系,实现药品物流过程的规模化、集约化、数字化、智能化、可追溯。
《意见》提出了药品现代物流企业在物流管理机构、物流人员资质、仓库场地设置、功能区域安排、仓库设施设备、运输设备配置等方面的具体要求。此外,强调信息管理上的数据对接、交换,强化药品物流过程中出入库管理、温湿度监测等保障质量安全的管控要求。
《意见》单独对药品第三方物流企业提出有关要求,从人员配备、仓储设施、运输设备、信息交换平台、质量管理制度和记录、委托协议等方面分别进行了规定,规范药品第三方物流企业准入标准,强化委托方和受托方的质量管理责任。
据悉,《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开办药品批发企业“仓库具备实现药品入库、传送、分拣、上架、出库等操作的现代物流设施设备”,接受委托储存药品的单位“有符合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现代物流要求的药品储存场所和设施设备”。此前,各省均出台了地方药品现代物流标准的政策文件,促进和规范了药品现代物流的建设和发展,但各省标准要求存在差异。《意见》明确了相对统一、具备一定可操作性的药品现代物流标准,推动企业有序高效开展药品现代物流规范化建设,进一步规范药品批发企业准入,持续提升药品流通环节质量管理水平。
国家药监局要求省级药监局对照《意见》完善本行政区域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第三方物流企业标准,在经营许可准入、经营许可证换发、日常监管检查等工作中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责任编辑:常靖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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