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上海市药品批发企业、连锁总部、零售药店等实现全品种扫码追溯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记者郭婷) 近日,上海市药监局、上海市卫生健康委、上海市医疗保障局联合印发《上海市药品全品种全环节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及药品追溯码采集应用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根据《方案》,4月1日起,除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等品类外,上海市所有在产品种须完成赋码激活、各级包装单元追溯码关联及追溯数据上传工作;7月1日起,全市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总部、零售药店、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率先实现全品种扫码追溯,并完成数据上传与校验。
《方案》指出,全面推进上海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生产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开展全品种赋码、全环节扫码追溯工作。在巩固重点品种追溯体系建设成果基础上,分步推进药品全品种追溯数据的采集、共享与应用,逐步构建统一高效、互联互通、安全可控的药品信息化追溯数据链,实现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全过程可追溯。
具体工作安排为:2026年4月1日起,除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医疗机构制剂、放射性药品、医用氧、原料药等品类外,上海市所有在产品种须完成赋码激活、各级包装单元追溯码关联及追溯数据上传工作。7月1日起,全市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总部、零售药店、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率先实现全品种扫码追溯,并完成数据上传与校验;全市医保定点医药机构须按照医保部门要求,在前期医保药品追溯码采集已经实现覆盖的工作基础上,及时采集并向医保信息平台上传追溯信息。到2026年底前,全面落实上海市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全品种全环节追溯体系建设和药品追溯码采集应用,切实做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全面提升药品质量安全监管与风险防控能力。
《方案》明确了生产环节、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追溯管理要求。持有人、境内责任人、生产企业应当开展全部在产品种(除外品种同上)追溯码赋码激活、各级包装单元追溯码关联、及时上传追溯信息等工作。药品经营企业应建立健全药品追溯管理制度、规范追溯系统对接与数据上传、落实销售与配送出库追溯责任等。医疗机构应建立覆盖药品购进、储存、使用的全过程追溯体系,开展追溯数据校验和采集,按规定提供药品追溯信息。
(责任编辑: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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