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全面规范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远程审方工作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记者薛静文) 近日,山西省药监局和山西省医保局联合印发《关于规范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远程审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围绕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展执业药师远程审方服务提出了9项具体要求。《通知》强调,开展远程药事服务不得采用人工智能自动审方,且处方的调配和复核不得为同一人。
根据《通知》,开展远程药事服务的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应设置远程药事服务部,配备执业药师原则上不少于2名。总部应当设置相对独立的执业药师远程药事服务专区或办公室,配备专业设备;门店须配置与总部实现处方扫描、传输互联互通的设备。开展远程药事服务应配备远程药事服务管理系统,具备身份确认、信息自动生成保存及查询功能,确保记录完整可追溯,并禁止修改、删除或外接设备导入数据。
《通知》明确要求,远程药事服务系统须体现先审核后销售,门店登记上传处方,经远程执业药师审核通过后方可销售。药品零售连锁总部不得对其他药品零售企业和连锁企业提供远程审方等药事服务,严禁第三方互联网医院药师代替本企业执业药师审核处方。药品零售企业与互联网医院进行合作的,应选择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具备合法资质的互联网医院,并建立评估审核机制,对其资质、运营规范性及处方医师执业资格进行核实。开展远程药事服务的门店应在显著位置明示,告知顾客“当前提供执业药师远程审方服务”,并悬挂提供远程药事服务的执业药师注册证复印件。
此外,《通知》还指出,对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等国家有特殊管理规定的药品,不得采用远程审方形式进行处方审核。开展远程药事服务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须建立远程药事服务配套质量管理文件,对服务能力进行自我评价和确认,并依法配合事中事后监督检查。
(责任编辑: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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