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淄博出台鼓励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政策
日前,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淄博市鼓励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专项政策》,该《政策》将于自2018年5月12日起施行。
据了解,该《政策》适用于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规定,开展一致性评价且在本市生产、纳税的仿制药品种。
《政策》指出:对于企业开展体外一致性评价研究,并获国家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BE)备案受理的品种(不同规格视为一个品种,下同),每个品种支持经费50万元;对于企业完成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BE),最终获国家一致性评价批准的品种,每个品种支持经费150万元;对于企业开展仿制药一致性评价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BE)豁免的,并最终获一致性评价批准的品种,每个品种支持经费50万元;对于企业进入同品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生产企业前3家的品种,一次性奖励200万元;由市卫生和计生委负责,在药品招标采购和临床用药方面给予支持鼓励,同等条件下市属和基层医疗机构优先配备使用该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
《政策》还强调,企业申请支持政策,应本着诚实守信,确保申报材料须真实有效和研究过程合法合规。企业获得的支持资金必须专项用于一致性评价工作,不得挤占、挪用。凡经核查发现有违真实性问题的,一律记入我市信用管理系统,已经取得的支持资金予以追回。
(责任编辑:苗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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