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出台药品经营企业药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办法

  • 2025-01-02 14:57
  • 作者:郭婷
  •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记者郭婷) 2024年12月31日,浙江省药监局发布《浙江省药品经营企业药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包括药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采集、评价与分级、评价信息有效期及修复、评价结果运用等六章三十条,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办法》,药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根据药品质量安全设置信用评价指标,按照遵纪守法、主体责任、监督管理、社会责任、正向激励5个方面进行赋分。药品经营企业药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实行年度评定,依据相应评价指标和评分标准进行评分。药品经营企业药品质量安全信用等级分A(优秀)、B(良好)、C(中等)、D(较差)、E(差)五个等级。药品经营企业因药品质量相关原因被责令停产停业的;药品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因药品质量有关的刑事犯罪行为,被司法裁判的;造成较大以上药品质量安全责任事件等,年度信用等级直接判定为E级。


  《办法》提出,药品经营企业信用评价实行动态管理,根据信用信息类型设置有效期,主体责任、监督管理、社会责任、正向激励信用信息有效期为1年,遵纪守法信息有效期为3年。行政处罚结果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原因被撤销和纠正的,应及时纠正相应信用信息;药品经营企业应主动改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社会不良影响,申请修复信用信息。


  此外,《办法》还提出,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将药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结果作为药品经营企业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的参考。应当依法告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必要时可向同级其他行政相关部门推送药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结果。对药品安全信用为A级的药品经营企业,可依法、科学调整检查比例和频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政策扶持和评优评先;其他可给予的激励措施。对药品安全信用级别为E级的药品经营企业,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并可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开展约谈或行政指导,药品监管部门与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等。


(责任编辑:常靖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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