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药监部门规范涉企行政检查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记者郭婷) 2024年12月31日,上海市药监局发布《上海市药品监管部门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提出了“四减少四提高”的工作目标,包括减少现场检查对象、提升检查针对性,减少现场检查频次、提升检查有效性,减少现场检查内容、提升检查精准性,减少检查对企影响、提升检查规范性,推动药品监管向服务型监管、预防型监管、数智化治理转变。计划用2—3年时间,实现有计划的涉企行政现场检查次数明显下降,涉企行政检查(以下简称“行政检查”)质效和企业感受度双提升。
根据《方案》,行政检查分为触发式行政检查和有计划行政检查两类。触发式行政检查即因投诉举报、转(交)办、抽检不合格、通过智慧监管等非现场方式发现问题等线索引起的有因检查;有计划行政检查包括日常检查、专项检查、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等常规检查,以及其他有检查计划的行政检查等。行政处罚立案后的询问检查、整改复查等行为,对无照经营者的检查行为等不纳入本次规范范围的检查行为。
《方案》提出建设行政检查对象库和行政检查事项库、编制分类分级标准、统筹检查计划制定和实施、检查码申请与应用、规范行政检查行为、跨部门联合检查等八项工作任务。
《方案》指出,对检查对象和检查事项实施分级分类管理。上海市药监部门按照“产品+体系+信用”建立评价模型并迭代升级,对检查对象进行综合评价,并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进行管理,制订升降级规则,根据检查结果等综合因素实行动态调整,并探索制定“无感监管”检查对象清单;对行政检查事项按风险进行高中低三类分类,分类情况根据检查实施情况及时调整。
值得关注的是,《方案》还提出了无码不检查、检查必亮码、查后可评价的要求。有计划行政检查或触发式行政检查需启动现场检查的,均需应用“检查码”。开展涉企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出示“检查码”,企业人员可以通过“随申办”移动端扫“检查码”核验此次行政检查任务内容和执法人员资格。检查结束后,企业可以通过“检查码”查看本次检查结果并进行评价。
(责任编辑:常靖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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