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法草案亮相,速看速来提意见~

  • 2025-06-28 01:32
  • 作者:郭婷
  •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记者郭婷) 6月27日,中国人大网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障法(草案)》(以下简称医疗保障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医疗保障法草案包括医疗保障体系、医疗保障基金、医疗保障服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7章50条。


  根据医疗保障法草案,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应当立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承受能力,满足参保人员合理医疗需求,坚持中西医并重,促进药品、医疗器械合理使用和医药服务质量提升;应当对纳入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等目录组织开展循证医学和经济性评价,评价结果应当作为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依据;组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组织开展循证医学和经济性评价时,应当听取国务院卫生健康、中医药、疾病预防控制、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的意见。


  针对定点医药机构,医疗保障法草案提出,定点医药机构应当建立并执行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控制制度,由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应当妥善保管与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有关的资料,及时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报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相关数据,并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所需的必要信息。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实名就医、购药管理规定,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遵守药品、医疗器械信息化追溯制度。


  定点医药机构违法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应当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或者人员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个人违法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还应当暂停其医药费用联网结算三个月至十二个月。


  在骗取医保基金方面,医疗保障法草案提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定点医药机构的,还应当责令其暂停相关责任部门或者人员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解除医疗保障服务协议,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证书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证书;属于参保人员的,还应当采取暂停其医药费用联网结算三个月至十二个月、限制其接受服务的定点医药机构范围等管理约束措施。此外,定点医药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医疗保障基金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五年内禁止从事定点医药机构管理活动,依法给予处分。


  据悉,6月24日,医疗保障法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首次审议。



(责任编辑: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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