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出台药品监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新规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记者李易真) 9月22日,海南省药监局印发《海南省药品监管领域从轻减轻和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共总则、裁量情形、裁量因素、裁量实施和附则等五章24条,明确了海南省药监领域从轻减轻和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情形、裁量因素等。
《实施办法》对从轻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和不予行政处罚进行了清晰界定。其中,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因法定原因对符合处罚条件的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
《实施办法》还列出12项从轻行政处罚、10项减轻行政处罚和6项不予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形,并提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原则上不予行政处罚。
在裁量因素方面,《实施办法》规定应根据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违法行为的轻微程度、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后果、是否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认定。同时,《实施办法》针对裁量因素中的“持续时间短”“金额较小”提出了具体的量化标准。其中,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60日可认定为持续时间较短;违法所得不超过1000元,或货值金额不超过5000元,可认定为金额较小。
在裁量实施环节,《实施办法》强调海南省药品监管部门既要调取证明违法行为存在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证据,也要调取证明从轻减轻、不予处罚的证据。此外,《实施办法》还对减轻处罚时罚款数额作出规定,并明确两项从轻因素可视为一项减轻因素,不同因素可叠加计算。
《实施办法》将于2025年10月17日正式施行,有效期为5年。
(责任编辑: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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