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标准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 2026-07-03 13:43
  • 作者:张一
  •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 (记者 张一) 6月30日,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发布《化妆品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至7月30日。


  《征求意见稿》包括总则、标准分类、标准管理职责等七章,共五十条。《征求意见稿》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标准的制修订、实施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标准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所称化妆品标准是指由国家药监局依据职责组织制修订,依法定程序由国家药监局发布或者提请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在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等活动中遵循的统一的技术要求。化妆品标准主要包括强制性国家标准、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针对不同标准分类,分别提出了制定原则及情形,如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满足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管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情形包括三种,分别为“化妆品通用的术语、标签标识等技术要求”“化妆品及其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的有关安全通用要求”“其他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情形”。


  《征求意见稿》提出了标准立项、起草、审查、发布、实施等流程及时限要求。例如,《征求意见稿》指出,审查通过的技术规范、行业标准立项计划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标准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60日,按照快速立项程序起草的化妆品标准,公开征求意见可以缩短时限,但一般不得少于30日;化妆品标准的发布与实施之间应当设置合理的过渡期,过渡期一般不超过2年。


  对于标准的执行,《征求意见稿》指出,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化妆品强制性标准;化妆品推荐性标准被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等引用的,被引用的内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鼓励化妆品企业采用化妆品行业标准,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新的强制性标准发布后实施前,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可以选择执行原标准或者新标准;新标准实施前已经生产、进口的化妆品,一般允许其销售至产品保质期结束,但有证据表明执行原标准的产品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除外。


(责任编辑:常靖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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