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公告开展化学药品其他剂型(除口服固体制剂和注射剂外)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

  • 2026-09-02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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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国家药监局网站

  9月2日,国家药监局网站发布《关于开展化学药品其他剂型(除口服固体制剂和注射剂外)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的公告》,全文如下。


国家药监局关于开展化学药品其他剂型(除口服固体制剂和注射剂外)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的公告

(2026年第86号)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改革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53号)相关要求,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以下简称一致性评价),国家药监局决定开展化学药品其他剂型(除口服固体制剂和注射剂外)一致性评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将一致性评价逐步向滴眼剂、贴剂、喷雾剂等剂型拓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依据国家药监局发布的《化学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选择参比制剂,并开展一致性评价的研发申报。


  二、一致性评价补充申请与化学仿制药上市申请技术要求一致,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国家药监局发布的相关技术指导原则、《中国药典》的技术要求开展其他剂型一致性评价研究,同时也可参考国外药品监管机构的相关技术要求。申报资料概要部分参照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注射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技术要求〉等3个文件的通告》(2020年第2号)的相关要求整理,其他部分参照现行版《M4:人用药物注册申请通用技术文档(CTD)》的相关要求整理,以药品补充申请的形式向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提出其他剂型一致性评价申请。对于需要开展临床试验的品种,由申请人向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提出临床试验申请,获得临床试验许可后方可开展临床试验。


  三、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依据相关法规规章及技术指导原则开展技术审评和发起核查检验,并汇总审评、核查和检验情况形成综合审评意见。综合审评通过的,核发药品补充申请批准证明文件。


  四、本公告未涉及的其他有关事项参照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100号)、国家药监局《关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102号)相关规定执行。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启动滴眼剂的一致性评价工作,2027年7月1日启动贴剂和喷雾剂的一致性评价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开展化学药品其他剂型(除口服固体制剂和注射剂外)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的公告》政策问答


  国家药监局

  2026年8月31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第86号公告附件.docx





(责任编辑:常靖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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