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动态管理新机制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 6月24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首次将安全监测期满的化妆品新原料纳入《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管理,明确建立《目录》动态调整管理新机制。这是中国化妆品原料管理的新进展、新方向,将为化妆品原料创新和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政策助力。
两个新原料纳入《目录》 实现新原料首次“转正”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化妆品原料分为新原料和已使用的原料。《条例》确立了化妆品新原料安全监测期制度,明确3年监测期满未发生安全问题的化妆品新原料,纳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已使用的化妆品原料目录。
近期,《条例》施行之后备案的首个化妆品新原料3年安全监测期满,该原料是否符合法规规定并纳入《目录》管理,引发了行业的广泛关注。《公告》明确将3年安全监测期满的化妆品新原料“N-乙酰神经氨酸”(备案号:国妆原备字20210001)和“β-丙氨酰羟脯氨酰二氨基丁酸苄胺”(备案号:国妆原备字20210003)纳入《目录》管理,正式打通了化妆品新原料“转正”的通道,使全行业能够便捷地选择使用上述原料,意味着上述原料正式转化为全行业共享的创新发展成果。
保持《目录》整体衔接 “新老”原料分两个清单管理
《公告》明确将《目录》分为《目录》Ⅰ和《目录》Ⅱ管理。其中《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2021年版)》(以下简称《目录(2021年版)》)收录的8972种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纳入《目录》Ⅰ管理;3年监测期满未发生安全问题的化妆品新原料,纳入《目录》Ⅱ管理。对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分两个清单分别管理,既体现“新老原料”收载原料信息的客观差异,也能保持《目录》的有机统一和整体衔接。
由于历史原因,2021年以前已使用的化妆品原料信息相对较少。2021年4月27日,国家药监局发布了《目录(2021年版)》,对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化妆品所已使用原料进行客观收录时,收载的原料信息仅包括中文名称、INCI名称/英文名称、备注等。《条例》发布施行之后,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管理逐步规范,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和技术要求也逐步完善,因而《目录》Ⅱ收载的原料信息更加丰富,相比《目录》Ⅰ增加了CAS号、原料分子式、化学结构式、相对分子量、使用目的、安全使用量等项目。因此,将《目录》分为《目录》Ⅰ和《目录》Ⅱ,符合原料管理工作的历史基础和发展现状,也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关于新原料使用目的、安全使用量等管理要求,有利于支持化妆品原料的创新发展和规范使用。
《公告》明确《目录》Ⅰ原料继续延用《目录(2021年版)》的序号(00001~08972),同时明确了《目录》Ⅱ的原料序号规则:《目录》Ⅱ单独编号,第一个监测期满纳入的原料在《目录》Ⅱ序号为“1”,依此类推。显然,两个清单收录的原料数量之和即为我国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的数量。这既符合行业习惯和普遍认知,也有利于减少国际上对我国化妆品原料数量偏少的误解。
明确《目录》功能定位 正确理解使用化妆品原料
根据法规规定和监管实践,《目录》主要发挥两个功能:一是区分化妆品新原料和已使用化妆品原料,二是明确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的物质属性及历史使用情况。《目录》Ⅱ增加了CAS号和化学结构信息,主要是用于明确原料的物质属性。《目录》Ⅱ还明确,如果原料的来源、工艺等对原料的物质基础或者质量安全有实质性影响,例如:植物提取物、发酵产物等复杂混合物,还需要在备注栏说明该原料的物种、使用部位、制备工艺简述、菌种来源、细胞来源等必要信息。《目录》Ⅱ还增加了原料使用目的和安全使用量,明确原料已使用的范围,主要是考虑到依据《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调整已使用的化妆品原料的使用目的、安全使用量的,应当按照新原料注册、备案要求申请注册、进行备案。另外,《目录》Ⅱ所收录原料的使用目的、安全使用量均是经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研究评估的结果,对行业具有指导意义。
需要注意的是,《目录》Ⅱ中收载的原料安全使用量,与法规要求和标准规定的“最大允许使用浓度”的意义不同。原料在产品中的含量超过该原料的安全使用量,不代表产品一定不安全;同时,原料在产品中的含量未超过其安全使用量,也不代表产品就一定安全。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在选用《目录》中的原料生产化妆品时,还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并承担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完整版安全评估制度实施 “老原料”目录进一步优化
为了使化妆品原料管理更加科学规范,《公告》对《目录》Ⅰ收录的原料(也就是“老原料”)信息项目在《目录(2021年版)》基础上进行了调整,不再保留“产品最高历史使用量”这一项目。事实上,《目录(2021年版)》收载“产品最高历史使用量”,并不是基于《目录》本身的功能定位考虑的,而是基于当时的历史条件出台的一项推进化妆品安全评估制度实施的过渡期措施。当时,化妆品安全评估制度刚开始实施,化妆品企业普遍存在原料安全数据严重不足的问题,因而《目录》客观收录了“产品最高历史使用量”,为化妆品安全评估提供参考。但该项数据未经原料注册人、备案人研究评估和技术审评部门审评,而且只能用于化妆品产品安全评估报告简化版中。
依据《条例》《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2021年版)》和《优化化妆品安全评估管理若干措施》,自2025年5月1日起完整版化妆品安全评估制度全面实施以后,《目录(2021年版)》收载的“产品最高历史使用量”不再作为安全评估的证据类型。2024年,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发布了《已上市产品原料使用信息》,对我国批件有效期内特殊化妆品中已使用、未收录在《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中、且无权威机构评估报告的原料使用量进行客观收录,并在2025年2月9日进行了更新,其中收录的原料“使用量”可以作为安全评估的原料参考数据。因此,自2025年5月1日起完整版化妆品安全评估制度全面实施以后,“产品最高历史使用量”已经没有必要再保留在《目录》Ⅰ中。
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实现《目录》及时渐进式完善
《公告》明确,国家药监局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将在国家药监局网站对《目录》实行动态更新,后续新原料监测期满纳入《目录》等有关调整将不再以发布国家局公告的形式完成,而是以更新发布《目录》和《目录》调整说明的方式实现,从而对《目录》进行及时、渐进式的完善。《公告》还公布了《目录》实行动态调整后的查询方式,路径为国家药监局官方网站(http://www.nmpa.gov.cn/) “化妆品—化妆品查询—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
《条例》施行以来,国家药监局网站公布的新原料注册备案信息已有260多个,并且在持续快速增加中。未来,新原料监测期满不断纳入《目录》Ⅱ将是一项持续性、长期性的工作。同时,《目录》Ⅰ中收录的8972种原料,随着原料基础数据的持续收集和不断积累,也存在不定期调整的需要。例如:本次公告对《目录》Ⅰ中个别已使用原料的中文/英文名称的勘误,对部分原料的备注信息予以完善等。此外,未来还可能对有关化学原料完善CAS号和化学结构信息,对部分类别原料明确所涵盖的范围等。因此,国家药监局建立《目录》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科学研究进展、行业发展和监管工作实际,对《目录》不断地补充、完善、勘误等。同时,为体现《目录》调整工作的完整历史脉络,国家药监局在《目录》查询页面配发调整说明,从公告之日起对历次调整情况进行客观如实记录,以方便行业、基层监管部门和公众快速了解《目录》调整工作的重点和进展。可见,《目录》动态调整机制是更加科学、灵活、务实的工作方式,符合当前化妆品行业发展期待和监管工作实际。(广东省药品检验所 陈正东 方继辉 湖南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 童达)
(责任编辑: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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