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实平台主体责任 净化网络经营秩序 ——化妆品网络经营常见问题与监督建议
随着《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陆续颁布实施,关于化妆品网络经营行为的法律规范逐渐完善,为执法实践提供了坚实依据。
梳理化妆品网络经营相关法规规定可知,电子商务平台内的化妆品经营者需要全面、真实、准确、清晰、及时披露与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一致的化妆品标签等信息,不得超出注册或备案资料进行虚假夸大的宣称;而电子商务平台则需要为平台内经营者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撑及保障。
近年来,化妆品网络经营者在网页展示的标签信息不完善、功效宣称信息不准确、使用人群表述不规范等问题日益凸显,成为基层监管部门收到的投诉举报高发问题。笔者结合基层工作实践,以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常见违法问题为切入口,从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的角度进行分析,并就如何规范化妆品网络经营秩序提出建议。
常见问题一 披露展示的化妆品标签信息不全
对于电子商务平台内的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如何披露化妆品标签信息,《办法》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办法》,披露的化妆品标签信息应当包含其所经营化妆品标签的全部内容,其中产品名称、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应当在其产品展示页面显著位置以文字形式展示;披露的其他有关产品安全、功效宣称的信息应当与其所经营化妆品的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中标签信息和功效宣称依据摘要的相关内容一致。但部分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对法规了解不够系统全面,在信息展示时只局限于提交平台要求的必填项,或是只拍摄产品的主要包装面,导致披露内容较法规要求内容有所缺失,存在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风险。
建议 电子商务平台在平台内经营者上架化妆品时,提示经营者完整上传经营产品的标签信息,立方体类包装的化妆品,应上传不少于6面的产品外包装图片;圆柱类包装的化妆品,应不少于4面。同时,鼓励平台内经营者展示其经营化妆品的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
常见问题二 功效宣称不规范
《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将化妆品的功效宣称明确分为26类具体功效和1类新功效,而部分电子商务平台向经营者提供的“功效宣称”选项不全面、不准确,并且出现选项内容可由经营者自行填写的情况,导致经营者填报并在平台页面展示的化妆品功效宣称不恰当、不规范。例如,图1中的“收缩毛孔”“卸妆”应改为“紧致”“清洁”。
建议 电子商务平台原则上不得提供《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规定的27类功效宣称以外的其他功效选项,也不应提供“自定义”等可由经营者自行编写的选项内容。对于选择“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新功效”标签选项的产品,电子商务平台应将其归类为特殊化妆品,并要求经营者填写产品的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不涉及上述标签选项的产品,应归为普通化妆品,并要求经营者填写产品的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另外,根据《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具有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祛痘、滋养和修护功效的化妆品,应当通过人体功效评价试验方式进行功效宣称评价。对于选择了这6类功效标签选项的产品,电子商务平台应提示经营者上述功效宣称必须具有人体功效评价试验报告才可进行选择。
常见问题三 使用人群表述不规范
《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将化妆品的“使用人群”明确分为4类,分别为婴幼儿(0~3周岁,含3周岁)、儿童(3~12周岁,含12周岁)、普通人群和新功效(如孕妇和哺乳期妇女适用的产品)。与“功效宣称”存在的问题相似,部分电子商务平台在规定的4类使用人群外,额外向经营者提供了其他选项,经营者可能由此出现虚假宣传的情况。(见图2)
建议 电子商务平台原则上不得提供《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规定的4类使用人群外的其他使用人群选项,为降低虚假宣传风险,也不应提供“自定义”等可由经营者自行编写的选项内容。
常见问题四 未按要求标示儿童化妆品标识
根据《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儿童化妆品是指适用于年龄在12岁以下(含12岁)儿童,具有清洁、保湿、爽身、防晒等功效的化妆品;标示“适用于全人群”“全家使用”等词语或者利用商标、图案、谐音、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包装形式等暗示产品使用人群包含儿童的产品按照儿童化妆品管理。部分电子商务平台内的经营者对上述规定认识不到位,存在未按要求标示儿童化妆品标识的情况。
建议 对“适用人群”选择为“婴幼儿”和“儿童”的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应要求经营者查验并展示儿童化妆品相关标识,并提示经营者不得宣传“食品级”“可食用”等词语或者使用与食品有关的图案。
上述四个常见问题的产生,主要归因于两方面。一是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缺乏通过互联网开展化妆品经营活动的从业知识,对于化妆品的具体功效、分类、人群等难以准确区分;二是电子商务平台向经营者提供的支撑及保障存在缺漏。
在化妆品网络经营环节,除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外,电子商务平台也是重要的化妆品网络合规经营责任单位。对于化妆品网络经营环节的共治,监管部门、电子商务平台、平台内的经营者都是参与者。三者携手并进,共同加强对合法经营的引导与监督,才能从系统源头出发,以点带面,逐步净化并提升化妆品网络经营的整体秩序,共同绘就化妆品网络市场繁荣与安全并重的美好蓝图。
(作者单位:彭佳琦、李瑾、杨奕,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管局;王鹏,北京市药监局)
(责任编辑:张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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