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性减压病”诊断标准更新,此“减压”非彼“减压”

  • 2025-09-24 20:10
  • 作者:王晓冬
  •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记者王晓冬) 9月24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职业性减压病诊断标准》等8项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其中,职业性减压病所称的“减压”与人们日常希望在职场或生活中“减压”不是一回事,前者是由于高气压环境作业后减压不当导致氮气泡游离体内而发生的一种疾病,多发生于潜水员、沉箱工和暴露于高气压环境的隧道工等作业人员。


  高气压环境是指压力高于海平面大气压力的特殊环境。暴露于1.25附加压下(相当于12.5m水深)为不减压压力环境,暴露于超过此附加大气压环境应按规定减压。


  减压不当是指未按规定减压,或虽按规定减压,但因个体差异或各种环境因素变化以致相对减压过速。高气压暴露时间、压力大小与减压病的发生有一定关系。根据工作气压大小以及高气压环境中工作时间确定减压方案(GB/T12521)。若从高气压环境迅速回到正常大气压极易发病,减压愈快,症状出现愈早,病情愈重。


  职业性减压病诊断书写格式:职业性减压病(急性轻型减压病);职业性减压病(左肱骨、右股骨壹期减压性骨坏死)。


  急性减压病最短发病时间在减压过程中或减压后数分钟即可发生,最长潜伏期为36 h,超过36h后发生的症状基本可以排除急性减压病的可能。


  急性减压病皮肤局部肿胀多在面部及四肢,是淋巴系统循环局部受阻表现;肌肉骨骼系统的典型表现为屈肢症(患肢保持弯曲位,以求减轻疼痛);神经系统出现的运动、感觉功能障碍包括站立或步行困难、偏瘫、截瘫等,大小便障碍包括大小便失禁、尿潴留等,视觉障碍可有复视、视野缩小、视力减退、偏盲、一过性失明等,听力障碍表现为耳鸣、突发性耳聋等。


  急性减压病疼痛症状应与一般外伤和肌肉骨关节炎症性疾病相鉴别,还应与其他潜水疾病,如肺气压伤、急性缺氧、氧中毒及氮麻醉等鉴别。


  职业性减压病重在预防,高气压作业人员应按规定进行岗前培训,并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和在岗期间年度体检;如果发生过急性减压病,或者大关节长时间疼痛和活动障碍,可以缩短检查周期;脱离高气压环境作业者离岗后健康检查的期限可延长至3年。如果发现可疑病灶,应定期随访;如确诊为减压性骨坏死,随访发现进展,可以晋级诊断。


  此次公布的8项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其中强制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3项,分别为GBZ 24—2025职业性减压病诊断标准(代替GBZ 24—2017);GBZ 42—2025职业性急性四氯化碳中毒诊断标准(代替GBZ 42—2002);GBZ 83—2025职业性砷中毒诊断标准(代替GBZ 83—2013)。


  推荐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5项,分别为GBZ/T 189.9—2025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标准第9部分:手传振动(代替GBZ/T 189.9—2007);GBZ/T 192.1—2025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标准第1部分:总粉尘浓度(代替GBZ/T 192.1—2007);GBZ/T 192.2—2025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标准第2部分:呼吸性粉尘浓度(代替GBZ/T 192.2—2007);GBZ/T 230—2025工作场所毒物危害程度分级标准(代替GBZ/T 230—2010);GBZ/T 338—2025尿中汞测定标准冷原子吸收光谱法(代替WS/T 25—1996、WS/T 27—1996)。


(责任编辑: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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